这两个行业是“职场PUA”重灾区!法官“维权宝典”来了!( 二 )


法官释法: 劳动者享有依法参与用人单位决策的权利 。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重大事项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 平等协商确定 。 第35条规定公司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 依照上述规定 ,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 公司不服 , 诉至法院法院 , 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结果 。
套路三:人身攻击
“职场PUA”的最常见情形之一就是上司对于下属的人格贬损及打压 。
法官释法: 劳动者依法享有人格权 , 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侵害 。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991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
法官提示:
一、为避免陷入“职场PUA” , 劳动者在入职前应充分了解公司情况 。
《劳动合同法》第8条对劳动者的该项权利进行了规定 , 公司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他情况 。 依据该规定 , 劳动者有权与公司明确自己的岗位内容 , 工作职责 , 由其是劳动报酬及休息休假的相关情况 。
如果公司含糊其辞 , 拒绝将相关条款内容载于书面劳动合同 , 或提出实际情况可能与劳动合同约定有所出入 , 劳动者应提高警惕 。 “职场PUA”的一个重要手段 , 便是上司为下属“画大饼” , 如果从入职之时 , 公司就已经开始了“画饼”的行为 , 那无疑为劳动者今后的职场埋下隐患 。
二、对于已经遭遇“职场PUA”劳动者 , 应如何维权呢?
1、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 遭遇“职场PUA”劳动者 , 在受到进一步的伤害前尽早解除劳动合同无疑是明智的 , 此时公司提出的任何离职条件都不能阻碍劳动者行使解除权 。 如果公司此时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 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 无需提前通知 。
2、提高证据意识 , 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职场PUA”最常用的手段便是上司通过言语或行为对劳动者人格及尊严进行贬损和打压 , 如在公共场合对于劳动者的人格进行贬低 , 要求未完成销售任务的人员互扇耳光 , 要求出现过失的劳动者当众下跪道歉等等 。
另一特点就是交付员工超出工作范围或超出正常负荷的工作内容 , 在员工休息休假时仍要求员工“随时待命”并完成工作任务 。 此时劳动者需要提高自身的证据意识 , 对于上司侵犯劳动者人格权的行为及要求劳动者加班的事实妥善取证 , 以便通过法律程序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
3、积极应对 , 勇于运用法律武器 。
我国拥有健全的法律体系 , 对于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均有着完善的保护机制 , 劳动者在遭遇“职场PUA”及其他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 如果一味的忍气吞声 , 只会助长施虐者的气焰 , 进一步的加深自己受到的伤害 , 甚至出现诸如职场性骚扰、职场暴力等恶劣情形 。 劳动者应积极应对 , 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对于触犯刑法的行为更不应心生畏惧 , 积极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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