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小伙好心让邻居搭便车,没想到邻居竟要…太委屈!
早晚高峰 , 堵车、堵心 。 于是 , 不少上班族选择搭车上班通勤 。 但是 , 潜在纠纷也随之产生 , 倘若搭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原因 , 发生了交通事故 , 导致了“搭车人”的人身损害 , 驾驶员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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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萧山楼塔镇的小陈 , 平时在北干街道的某科技公司上班 。 一日 , 邻居老俞恰巧要去市民中心办事 , 二人一商议 , 小陈便好心让老俞搭自己的便车 。
却不曾料到 , 才开出家门没多久 , 便与一辆超载超速的中型货车相撞 , 导致坐在副驾驶的老俞四处肋骨骨折 , 多处内脏损伤 。 事后 , 交警事故认定 , 货车驾驶员为主责 , 小陈为次责 , 老俞无责 。
6个月后 , 老俞伤势基本恢复 , 便联系货车驾驶员和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 但令小陈郁闷的是 , 老俞也向小陈主张了赔偿 。 小陈很是委屈 , 他心想:自己明明是好心好意给他搭乘便车 , 怎么我好事没做成 , 反倒还要额外赔偿一大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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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 上述案例中 , 免费搭乘便车的老俞有权向小陈要求赔偿吗?
律师分析
【杭州一小伙好心让邻居搭便车,没想到邻居竟要…太委屈!】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的朱俊律师分析说 , 小陈无偿为老俞提供搭车便利的行为 , 在民法理论上 , 主流观点认为这种“顺风车”的善举属于好意施惠行为而非合同行为 。 所谓好意施惠行为 , 是指为增进与他人间情谊而作出的不受法律拘束的利他行为 , 其核心特征在于无偿性与不受拘束性 。
本案中 , 小陈因为顺路而给邻居老俞提供搭车便利 , 该种善意的表露显然并不旨在为自身增设一项“务必妥善送达”的义务 , 小陈和老俞二人就搭车事宜达成一致时 , 既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 , 更未因此而明确自身相应的给付义务 。
关于提供免费搭乘便车后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界定 , 在现行生效法律规定中并不明确 , 各地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判决也观点不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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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 , 在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对此类纠纷有了明确的制度安排 。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 ,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 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 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当然 , 根据该规定 , 适用该法条的前提是:第一 , 为非营运机动车 , 即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机动车辆;第二 , 为无偿搭乘 , 意味着驾驶员并不基于这一趟的搭乘收取搭乘人任何费用 。
律师提醒说 , 即使搭乘人受到的损害确确实实与驾驶员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 但这样的因果关系也不足以完全否认掉最初驾驶员同意提供“顺风车”时的那一份善意 , 这样的善意是值得我们用“更柔软”的法律责任来细心呵护的 。
来源:萧山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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