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贿赂超1500万,北京一农副产品市场七名管理者获刑( 二 )
此外 , 穆某还利用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某处处长李乙的职务便利 , 为宏晟屠宰场进入北京牛肉准入制目录提供帮助 , 并给予李乙50万元 。
公诉机关以涉嫌受贿罪、强迫交易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将穆某、乔甲、闫某、廉某、王某、乔乙、陈某七人起诉至法院 , 涉案的王甲、贾某等六名代理商及李乙均被另案处理 。
法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构成恶势力团伙
被捕后闫某辩称 , 总代理制度设立确实导致商品价格上涨 , 但并未超过食药局的指导价 , 市场交易量也比较稳定 。 穆某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 , 但他辩称各被告人属于工作关系 。 多名被告人认为 , 其管理所辖区域属于正常履职 , 不属于恶势力团伙成员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本案中 , 虽然穆某等人没有明显的暴力特征 , 但其选择合作方的标准是利益输送 , 而非经营能力等其他合理条件 , 是将正常的管理手段转化为为其扶植的代理商服务的手段 , 存在明显的胁迫因素 。
穆某等人自主导建立代理制度到被查获 , 持续时间近三年 , 上千家商户受到代理制度的约束和影响 , 仅指控中涉及到的利益输送就达1500万元 。 综合考虑 , 穆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 且情节特别严重 , 应予惩处 。
同时 , 穆某等人通过系统化、日常化、以管理权力为后盾的威胁足以对一般商户产生心理强制 , 客观上具备“为非作恶”的特征 。 且主观上具有“控制行业”的追求 , 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的同时 , 还直接、间接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 。
法院认为 , 穆某等七被告人及六名代理商负责人形成的团伙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 。 本案被告人中 , 除乔乙、陈某属于中下层管理人员 , 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 , 可认定为从犯外 , 其余五人均为主犯 。 其中 , 穆某等五人因收受他人贿赂 , 除成立强迫交易罪外 , 还分别构成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收受贿赂超1500万,北京一农副产品市场七名管理者获刑】综合考虑全案证据 , 穆某等七名被告人因犯受贿罪、强迫交易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分别被朝阳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 , 并处罚金 。 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北京市三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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