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簿读音bu还是bo,侨联的四簿一册是什么( 四 )


第六十二条 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
第六十三条 药品零售中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
第六十四条 企业的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
第六十五条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 , 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
第六十六条 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
第三节 设施和设备
第六十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 。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
第六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配置以下设备:
(一)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 。
(二)特殊管理药品的保管设备 。
(三)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的设备 。
(四)必要的药品检验、验收、养护的设备 。
(五)检验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
(六)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
(七)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
(八)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
第六十九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中心,其仓储、验收、检验、养护等设施要求与同规模的批发企业相同 。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陈列、保管等设备要求应与零售企业相同 。
第四节 进货与验收
第七十条 企业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 , 从合法的企业进货 。对首营企业应确认其合法资格,并做好记录 。
第七十一条 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 , 做到票、帐、货相符 。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
第七十二条 购进药品的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
第七十三条 购进首营品种 , 应进行药品质量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
第七十四条 验收人员对购进的药品,应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验收并记录 。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机构检验 。
第七十五条 验收药品质量时,应按规定同时检查包装、标签、说明书等项内容 。
第五节 陈列与储存
第七十六条 在零售店堂内陈列药品的质量和包装应符合规定 。
第七十七条 药品应按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和储存:
(一)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与一般药品应分开存放 。
(二)药品应根据其温湿度要求,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存放 。
(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
(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存放 。
(五)危险品不应陈列 。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 。危险品的储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存放 。
(六)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 , 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
(七)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 。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 。
第七十八条 陈列和储存药品的养护工作包括:
(一)定期检查陈列与储存药品的质量并记录 。近效期的药品、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视情况缩短检查周期,对质量有疑问及储存日久的药品应及时抽样送检 。
(二)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三)对各种养护设备进行检查 。
(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质量负责人汇报并尽快处理 。
第七十九条 库存药品应实行色标管理 。
第六节 销售与服务
第八十条 销售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 。
第八十一条 销售药品时 , 处方要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职称的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 , 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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