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是什么(保理业务属于什么行业)


起源于西方的保理业务引入中国已近30年 , 行业规模超过3万亿元 。它是最重要的供应链金融商业模式之一 。但在民法典颁布之前 , 我国法律层面并没有保理的概念 , 相关规范的缺失导致保理案件的裁判缺乏统一的标准 。
【保理业务是什么(保理业务属于什么行业)】《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颁布 ,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规定了“保理合同” , 对保理业务的性质、内容、形式和效力进行了界定 。至此 , 保理合同从无名合同的地位进入了有名合同的行列 。
什么是保理业务?
《民法典》第761条规定: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或未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 , 由保理商提供融资、管理或催收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债务人支付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
可见 , 保理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基础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 包括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 。
二 。未来应收账款能否归类为保理?
根据《民法》第761条 , 应收账款债权人可以将现有或未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票据贴现商 。这意味着未来的应收账款保理有了法律依据 。
未来应收账款是指卖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尚未履行 , 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尚未形成的情形 。比如一个长期的购销合同下 , 供应商没有发货 , 只有发货后才能形成相应的应收账款 。未来应收账款的形成存在不确定性 , 对买方不构成具有约束力的付款义务 。如果卖方在基础合同下的义务没有履行或有缺陷 , 买方可以将对卖方的抗辩扩大到作为受让人的保理商 。
因此 , 以未来应收账款进行保理融资具有很大的商业风险 , 应谨慎开展以未来应收账款为标的的保理业务 。
3.虚构应收账款的效力如何?
应收账款是保理业务的核心 , 是保理商收回融资的保证 。如果当事人使用虚构的应收账款进行保理 , 其法律效力如何?
在这方面 , 《民法典》第763条规定: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 , 与保理商订立保理合同的 , 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商 , 但保理商知道该虚构的除外 。”
这意味着 , 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合谋虚假 , 只要保理商不知道虚假的存在 , 保理商就可以继续要求债务人按照原来的基础合同履行债务 。
为防范客户虚构应收账款的风险 , 在接受应收账款转让时 , 保理商应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书面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
4.基础交易合同的变更对保理商有影响吗?
《民法典》第765条:
“应收账款债务人收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 ,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终止基础交易合同 , 对保理商产生不利影响的 , 对保理商不产生影响 。”
因此 , 根据时间、原因和是否有利于保理商 , 基本交易合同的变更对保理商产生不同的影响:
1.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前 , 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变更基础合同 , 该变更对保理商生效;
2.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 , 与债权人协商变更基础合同的 , 要看该变更是否有利于保理商:如果有利于保理商 , 该变更对保理商生效;如果对要素不利 , 则变更原则上对要素没有影响 。
3.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 , 因正当理由与债权人协商变更基础合同 。即使变更对因子不利 , 它仍然会对因子生效 。
5.应收账款重复转让怎么处理?
由于应收账款是无形资产 , 存在重复转移的风险 。如果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同一笔应收账款转让给不同的保理商 , 谁有权取得该笔应收账款?
对此 , 《民法通则》第768条规定 ,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的 , 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对多个保理商进行受偿:
1、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补偿;
2.已经报名的 , 按报名时间先后顺序缴费;
3.如果都没有登记 , 其转让通知最先到达债务人的保理商将有优先受偿权;
4.未登记或者未通知的 , 按照债权比例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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