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社会关系(什么是社会关系什么是法律关系)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
【问题】为什么要谈法律关系?
【例】A有一套房子,租给B,租期3年;租赁期限届满前,甲方向丙银行借款50万元,以该房屋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方将该房屋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丁;未能交付和
过户登记后,由于A的敌人吴佳纵火,房屋被烧毁 。
【请求权的基本思路】理清法律关系,认定权利,权利引出请求权(救济手段) 。
法律实务!刘家安教授谈论民法典的私法属性和法律渊源 。
一、民事法律关系及其要素(1)传统定义: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王泽鉴老师-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
(2)从两个角度理解“民事法律关系”
(1)具有私法意义的现实生活关系 。
(2)通过法律行动来规范世界上抽象的权利和义务 。
从以上两个角度看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在事实和规范之间来回看” 。

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的接受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目标
(1)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不同的法律关系导致不同的对象 。
(2)以买卖关系说明不同所有权(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的客体 。
内容
权利和义务

二、民事权利(1)权利概念的界定方法取决于对权利本质的所谓认知:意志论、利益论、法力论 。
(2)熟悉《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人身权(人身权、身份权)、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权 。
(一)权利的取得
发条
(1)《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可以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
(2)事实上,民法总则没有必要规定第五章——民事权利,因为整个权利体系都是从总则第二部分的“权利”出发的 。
原始收购
(1)概念:特定主体取得的权利是在不以他人已有权利为前提的情况下直接取得的;如先占权、时效、从原物取得的孳息等 。
(2)经常获得没有负担的权利(《物权法》第108条)
衍生品收购
(1)概念:特定主体基于他人已有的权利取得权利,也称“传递与取得”;如继承、转让等 。(通过法律行为获得)
(2)“没有人能获得比他的前任更大的权利”

(2)权利的分类
摘要
民法分类(类型化)的方法论
(1)分类标准——法律逻辑的重要问题 。
(2)分类的意义:如有偿合同VS无偿合同(基于是否支付对价;两者的区分是指当事人负有不同的注意义务(如有偿监护和无偿监护);又如有名合同VS无名合同(合同自由原则使无名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名合同比照最相似有名合同的相关规定适用) 。

特定分类
(1)财产权、人身权和成员权(源于公司法人的概念)
(2)权利所针对的人的差异:
①绝对权(对世界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 。以上权利受《侵权责任法》保护(参照《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抵押权是物权,所以是绝对权 。银行与A之间的抵押一旦成立,就意味着银行对A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而不是A与银行之间存在类似于借款合同本身的抵押法律关系 。这可以解释《物权法》第191条的不合理性——抵押财产的转让不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
②相对权(针对人权):最典型的是债权;从定义上来说,形成权和抗辩权也是相对的权利 。债权相对性原则 。
(3)控制权、索赔权、抗辩权、编队权!!!
(4)权利的相互依存性:主人权利和奴隶权利 。
①主体权利:能够独立存在,不依赖于其他权利的民事权利 。
②从属权利:必须依附于其他民事权利而不能独立存在的权利 。
【举例】:担保物权是典型的从权利(主权利是其担保的债权);地役权也是一种从属权利 。
【区别意义】:从权利与主权利同命运,“主权利”转移,从权利相应转移 。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本人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属权利不受从属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转移占有的影响 。
权利的作用:(支配),请求,防御,形成权 。
支配权
绝对权利的另一个观察角度意义有限 。

索赔权(!)
(1)请求权在民法思维中的核心地位:现代法治以公力救济为原则,基本排除私力救济 。任何权利人/权利需要救济的人,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都采取诉讼的方式 。第一个问题是:我的主张是什么?(返还我的遗失物,侵权损害赔偿,实际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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