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三 )


扩展资料: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Q4: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内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
第二章 新建区规划验收
第三条 市规划部门应按国家住宅区设计规范及《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物业管理用房、机动车停车场、共用设施设备等按有关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在规划设计总平面图上予以标注 。
在住宅区中经批准新建的住宅楼(含政府拆迁安置与插建的住宅楼),市规划部门应综合考虑住宅区的整体情况,按《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规划物业管理用房 。
第四条 市房产局在规划设计时应先期介入,配合市规划部门共同做好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划设计监管 。
第五条 对不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或者按照规划应当建设而未建设物业管理设施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若不整改,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整改 。
第六条 市房产局应按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管 。在建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手续之前,开发建设单位一律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 。
第三章 新建住宅区设施移交
第七条 住宅楼内的自来水、供暖、煤气、电力的共用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分别移交给供水单位、供暖单位、供气单位、供电单位、保修期满后由相关专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 。
第八条 住宅楼内共用的下水管、楼前下水管线、化粪池至市政排水管线之间的排水支干线由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给市房产局,并向市房产局交纳相关的维修管理费用 。保修期满后,由市房产局负责维修养护,维护费由市城维费列支 。
第四章 住宅的维修养护管理
第九条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屋面防水、住宅区内道路、路灯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 。保修期满后,由管房单位负责日常维护 。
第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专项用于屋面防水、楼梯间、楼内至化粪池的共用下水管线等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 。
第十一条 私有产权房屋进户门以内由产权人独自使用的卫生洁具、门窗、非承重墙、内墙面、地面、顶棚和阳台等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 。保修期满后,由产权人自行维修养护 。
第五章 住宅区的停车管理
第十二条 住宅区中按规划设计建设的停车场不得改变用途 。由市人民防空部门明确地下停车场是否属于人防工程,并明示人防工程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
第十三条 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统一负责提供住宅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在住宅区内部道路上划用停车位,应当符合交通设施国家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设置停车位,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业主大会决议的价格收取停车费(地上、地下及不同地段应有不同的停车收费标准),停车费收益的分配标准与原则等,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并报市物价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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