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民间借贷之借条无效?你怕不是职业放贷人吧……

教练|民间借贷之借条无效?你怕不是职业放贷人吧……


叫声职业放贷人 , 你答应还是不答应?
出借人是职业放贷人的身份直接决定了双方签订借条无效 ,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 , 出借人是否是职业放贷人 , 必将决定性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
一、职业放贷人是不是人 , 是个好问题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批准 , 以经营性为目的 ,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 , 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
职业放贷人符合足以下条件:
(1)出借主体: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2)出借对象:社会不特定对象;
(3)出借行为:反复性、经常性;
(4)借款目的:以营利为目的;
(5)未经批准:不具备放贷资格 。
二、是不是职业放贷人 , 不是个问题
1、实践判断角度一:营业性
(1)借贷次数:一段时间内多次;
(2)诉讼次数:一段时间内多次(各省有所不同 , 以当地政策为准);
(3)合同格式化程度:统一性、通用性、专业性、风险防控完善性;
(4)关联原告:虽签订借款合同的出借人是不同人 , 但借款资金来源都是同一来源 , 借款出借人并非实际出资人 , 仅是受到实际出资人委托以出借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 。
2、 实践角度二:营利性
利息、服务费、违约金:通常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即可认定营利 , 不并不以收取高利息作为认定必要条件 , 也即即使收取低利息或合法范围内利息也可能被认定为营利 。
三、因为对方是职业放贷人 , 所以不用还钱是不可能的
1、法律后果
一旦出借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 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 借条/借款合同/借款协议是无效的 。
2、还哪些钱
(1)借款本金:(还用说嘛 , 肯定的呀)要还
(2)借款利息/逾期利息/资金占用费:是否要还 , 有争议
职业放贷人只有民事风险 , 那可有点天真呢
3、职业放贷人名录
可以看作社死的一种方式(?) , 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可能会被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录 。 名录一般由法院公布 , 含放贷人姓名、身份证号、住所地等信息 。
4、非法经营罪
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可能涉嫌刑事责任 , 根据具体情形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等罪名 。
所以说 , 知己知彼 , 百战不殆 , 对吧(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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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实习律师老刘~
就酱 , 撒花下(=v=)
附: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 ,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 , 或者超越经营范围 , 以营利为目的 ,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 情节严重的 ,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 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 , 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
2、《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五十三条: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 , 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 , 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 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 , 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 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 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
【教练|民间借贷之借条无效?你怕不是职业放贷人吧……】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 , 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 , 扰乱市场秩序 , 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 , 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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