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第十七批?检察院典型案例( 五 )


(二)察微析疑,追究单位犯罪 。本案最初仅移送李满仓一人涉嫌犯罪,但检察官发现李满仓经营的索吉瑞公司有合法业务,售假行为源于正品购物渠道出现问题,为维护客源,开始购置假货用于销售,且获利金额用于单位运营,遂认定销售假货的行为体现了单位意志,追诉索吉瑞公司构成单位犯罪 。
(三)以货源审查确定犯罪数额,解决认定难题 。本案最大的难题是销售数额认定问题 。这类案件由于销售数额难以查实,实践中往往以查扣的数额进行认定,打击力度大打折扣 。检察官确立了将非法来源的货品均认定为假货的基本思路,认为本案中查扣的假冒电切环均来源于北京华康友联廖某某和北京国邦互利王某某处,而这两处均非授权销售点,故通过调取索吉瑞公司的电子销售记录,最终确定其销售假货的金额 。
(四)延伸服务保障职能,促进检企良性互动 。通州区检察院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助力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打造优质、高效、开放的营商环境,结合办案积极拓宽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渠道和形式,如依法保障公司知情权、研究解决案件办理关键问题、促进公司提高自身的证据意识等,为后续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提供范本 。
案例6
河北孟宪辉等三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一、案件事实
2017年6月初至7月,被告人孟宪辉在未经“hp”(惠普)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提供电子模板,委托被告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丰彩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带有注册商标“hp”商标标识的包装盒面纸及不干胶防伪标,该公司经营厂长、业务负责人被告人潘希坡安排公司车间进行制版并印刷 。尔后,被告人孟宪辉先后通过物流公司将部分伪造的商标标识发往广州等地 。同年6月,被告单位廊坊市海赫荣达印刷有限公司受被告人孟宪辉委托,由该公司业务员被告人李梦君安排,将上述印刷带有注册商标“hp”商标标识的包装盒面纸制作成包装盒 。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第十七批?检察院典型案例】经审查,被告人孟宪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11万余件;被告单位廊坊市丰彩印刷有限公司、被告人潘希坡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103万余件;被告单位廊坊市海赫荣达印刷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梦君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3万余件 。
二、诉讼过程
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于2017年6月22日对孟宪辉等人立案侦查,后孟宪辉等人被采取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 。2018年4月9日,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检察院以被告单位廊坊市海赫荣达印刷有限公司、廊坊市丰彩印刷有限公司、被告人孟宪辉、李梦君、潘希坡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 。同年9月19日,安次区法院以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孟宪辉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潘希坡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李梦君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执行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廊坊市丰彩印刷有限公司罚金10万元、判处廊坊市海赫荣达印刷有限公司罚金2万元 。判决已生效 。
三、评析意见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第十七批?检察院典型案例

文章插图
本案涉案商标标识数量特别巨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惠普公司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在侦查机关移送的犯罪事实基础上,严把质量关口,经过全面细致审查最终增加认定犯罪事实、追诉遗漏犯罪单位,展现了检察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案件的成功办理,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改善了保护知识产权的营商环境 。
(一)坚持平等保护理念,优化投资环境 。中国惠普公司是一家中美合资的高科技企业,检察机关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平等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严格审查每一起犯罪事实,全力查清侵权产品的全部去向,最大限度地挽回惠普公司的损失 。
(二)严把案件质量关,确保案件质效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不限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犯罪事实,而是揪住多个疑点不放,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查清被告人孟宪辉的上线和下线、销售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等 。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全面厘清了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和涉案商标数量等,为之后开庭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开庭时,被告人均当庭认罪,取得了良好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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