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利用外挂程序组团“代打”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利用外挂程序组团“代打”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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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利用外挂程序组团“代打”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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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案例|利用外挂程序组团“代打”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在涉案游戏中利用外挂程序、大规模提供组团“代打”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其与原告之间的约定,侵害了原告与作为普通玩家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 。
并且“代打”属于寄生于涉案游戏内的经营行为,直接影响原告的经济利益,且被告可从中获益 。故原、被告之间存在交易机会的争夺 。从竞争利益角度看,双方存在竞争关系,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
【案号】
(2019)津0116民初697号
【诉讼主体】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
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 。
被告:洪旭 。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数码公司)与被告洪旭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纵洋,原告腾讯数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晶、王展,被告洪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告请求】
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数码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利用外挂程序通过向《地下城与勇士》(DNF)游戏用户提供组团带打等服务,妨碍破坏该游戏正常运行的行为;
2. 判令被告在腾讯官网(××)、《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官网(××)、新浪、搜狐和网易等网站首页顶部通告栏位置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 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合计150万元;
4. 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地下城与勇士》(DNF)游戏(简称涉案游戏)是由韩国Nexon集团旗下Neople公司独立开发,并由两原告在中国大陆运营的一款横版格斗网络游戏,该游戏于2008年在中国上线以来深受广大游戏玩家的喜爱 。截止2018年年底,《地下城与勇士》在中国大陆地区最高同时在线人数超过500万,累计注册用户超过3亿 。两原告近期发现,被告长期以来利用外挂程序通过向涉案游戏用户提供组团、带打等服务,妨碍、破坏涉案游戏的正常运行,并获取大量非法收益 。截至起诉日,被告共计组建千人飞机群5个,服务涉案游戏的玩家人数超过5000人,日均组建的飞机团队伍约300支 。两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破坏了涉案游戏公平、公正的游戏秩序,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也损害了其他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并给两原告的商誉造成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
【被告答辩】
被告洪旭辩称,首先,其虽开设了五个飞机群,但人数没有达到原告诉称的5000人,飞机团里的很多人也只是用来充数的,并非实际服务的用户人数 。其次,原告主张的150万元赔偿数额要求过高,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也没有相应的赔偿能力 。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原、被告是否为本案的适格主体;二、被告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如果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
一、关于原、被告是否为本案的适格主体
(一)关于原告是否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已查明案件事实,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经Neople,Inc.(韩国新人类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就涉案《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独占享有商业标识使用权、著作权使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合法使用该游戏所必需的其他权利 。同时,依据授权书的约定,腾讯计算机公司有权以自己或其关联公司的名义制止、打击侵犯该游戏合法权益的侵权、盗版、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包括线上和线下) 。中国文化市场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信息亦显示,腾讯计算机公司是涉案游戏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运营单位 。根据产品经营需要,腾讯计算机公司与腾讯数码公司于2018年5月1日签署《共同运营确认书》,确认涉案游戏由双方共同运营,双方对他方侵害涉案游戏经营的行为,有权单独或共同提起诉讼维权 。被告对此并无异议 。故作为涉案游戏的运营者,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原告腾讯数码公司系本案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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