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确认劳动关系( 五 )


02
涉及新型就业和特殊职业的劳动关系确认要点
一个
与互联网平台相关的就业
法院在审理涉及互联网平台用工的劳动关系纠纷案件时 , 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能否体现建立劳动关系的约定;二是个人劳动所得是否是互联网企业正常、独立的劳动报酬而非参与利润分配的结果 , 即信息资源网络个人是为企业的经营目的而工作而非为自己的经营目的;再次 , 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否具有隶属关系的特征 , 可以根据个人是否需要在互联网企业的办公室工作 , 是否能够自主支配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 , 是否需要服从企业的考勤制度和用工管理制度来判断 。
2
涉外行业就业
外卖行业一般有三种用工模式:商家招聘外卖员为其配送外卖单;外卖平台管理的外卖代理商向入驻商家发货;外卖平台与第三方签订协议 , 第三方派遣外卖代理配送 。第三种模式 , 外卖员往往与第三方存在劳动关系 , 而前两种模式容易产生纠纷 。法院应当审查以下事实 , 综合判断:一是外卖能否获得相对稳定的报酬 , 审查收入是否因外卖数量、计件或提成而不稳定;二是劳动工具、工作服等是否齐全 。分发所需的由商家或平台提供;第三 , 外卖是否接受商家或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第四 , 外卖的工作地点、时间、服务要求是否要服从商家或平台的指挥和安排 , 外卖员是否可以自主决定改变这一点 。

保险代理人的雇用
法院在审理涉及保险代理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案件时 , 应当把握以下原则:一是不宜仅仅因为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了管理和监督 , 就直接认定人的从属关系 。法院需要具体审查其管理行为是基于劳动关系的从属特征 , 还是基于《保险法》及相关规定对业务员的保险代理行为进行管理的需要 。第二 , 要考察代理商的收入是不是根据销售业绩来确定的 。根据销售业绩确定收入具有不确定性 , 经营风险由代理人自行承担 , 不符合劳动报酬的特点 , 难以体现经济隶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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