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湖北武汉。一名女子哭诉自己在一家公司试用了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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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公司查看你的手机 , 那你8月份的工资就别想要了!”9月8日 , 湖北武汉 。 一名女子哭诉自己在一家公司试用了五个月 , 眼看离转正只有一个月时间了 , 却突然毫无征兆地被公司辞退 , 而公司给出的理由让人听了很是气愤 。

据该女子所述 , 自己当初是应聘了该公司的行政岗位 , 招聘信息上清清楚楚写的是行政工作 , 并没有注明该工作属于销售性质 。 但是进入公司之后 , 发现公司要求其在试用期转化为销售工作 。 而她在该公司整整试用了五个月时间 , 在这这期间从来没有人找过她谈话告知她工作量完成不好 。 就在离试用期结束只有一个月的时候 , 也就是9月6日 , 该女子突然被叫到会议室 , 公司以“考核未达成 , 不符合公司文化 , 没有完成目标”等理由 , 当场要求她离职 。

对此 , 女子很是委屈 , 但也无奈接受了公司辞退的要求 。 谁知 , 次日 , 女子又被叫到公司交接工作 , 而且以交接客户信息为由要求查看她的手机 , 女子对这一要求表示拒绝 , 公司则表示不给看手机的话 , 那8月份工资也不发给她了 , 气得女子直哭泣 。 事后 , 女子经查询发现 , 原来在8月份的时候公司就已经停止给她交社保了 。 这说明公司早一个月就已经作了决定 , 可是却在9月份才告知女子要被辞退 。 这不得不让人怀疑 , 是不是因为公司图试用期所支付的薪酬低 , 故意拖延了女子一个月时间 , 当成廉价劳动力 , 现在眼看着要到转正的日子需要加薪了 , 所以不得不找个理由予以辞退 。

那么 , 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女子需要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首先 , 公司不能因为员工还在试用期内就可以随便予以辞退 。 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 , 在试用期内 , 只有当劳动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时 , 用人单位才可以开除劳动者: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 , 营私舞弊 ,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 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 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除上述情形外 , 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 而且 , 员工试用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 , 必须由公司来承担证明员工不合格的举证责任 。

也就是说 , 公司如果要想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 , 并不是随便说说“不符合要求 , 没有完成目标“就可以的 , 而是必须明确并且提前有约定 , 比如新员工培训时 , 明确告知考核要求;在培训结束时 , 员工要签字确认 , 以表示对考核内容是知情的 。 再者 ,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 , 员工在试用期内经过考核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 , 公司要先进行调整岗位或者培训 , 依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 才能够书面通知员工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 。 所以 , 就算员工没有通过考核 , 公司也要与员工进行协商 , 或者调岗 , 不能因为考核没达标就立马辞退员工 。 从该女子所述 , 公司是没有这些环节 , 而是突然告知她被辞退的 , 所以公司这么做是不合法的 。 而且 , 女子当初应聘的行政岗 , 进公司以后却被要求做销售 , 招聘岗位和实际岗位不符合 , 这说明公司涉嫌发布虚假招聘信息 , 这也是违法的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 ,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 , 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

至于要求查看手机 , 那更是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 ,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所以 , 公司没有权力检查员工的个人隐私 , 女子完全可以予以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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