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你那钓鱼时淹死了 , 你就得赔钱!”
北京房山的李大爷69岁 , 长期去张先生经营的垂钓园钓鱼 。 事发当日 , 李大爷在花了200元后 , 独自在鱼塘钓鱼 , 旁边并没有工作人员 。 期间 , 一阵风将李大爷的伞刮入鱼池 , 李大爷脱衣跳入鱼池试图捞伞 , 但不幸溺水身亡 。 之后张先生等人将李大爷救上岸 , 但也未能救回李大爷的生命 。
事发后 , 李大爷的亲属将鱼塘的经营者张先生、所有者马先生起诉到法院 , 要求赔偿108万元 。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李大爷自负80%的过错责任 , 张、马二被告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20万余元 。
真的是一场悲剧!仅仅为了一把伞 , 失去了一条宝贵的生命 , 还引发了一场官司 。
这个案件的判决也给所有的经营者上了一堂课 , 就是一定要在自己经营的场所里做好各种安全保障措施 , 否则一旦发生意外 , 自己都逃脱不了干系 。
本案之所以判决鱼塘的经营者和所有者承担责任 , 主要就是基于民法典第1198条所规定的 ,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
在本案中 , 鱼塘已经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识 , 这是否可以认定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当然不是!这只是一个初步的提醒而已 。 如果没有这个提醒 , 那是肯定不能认定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 但是 , 对于鱼塘这种相对高风险的场所而言 , 只有这个提醒的话是远远不够的 , 一般情况下还需要配备一些救生圈、救生船等应急救援工具 , 条件允许的话还要配备安全员 。
同样的 , 那就是游泳场馆 , 游泳池 , 这是必须配备救生圈、安全员的 , 并不是只写着一个“水深危险”“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就可以了 。
不过 , 虽然经营者有过错 , 老人自己的过错也是跑不了的 。
老人在伞被吹到水里之后 , 并没有等待帮忙 , 而是直接跳入水中去捞伞 。 这种行为应当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 也就是他对自己去捞伞这种行为 , 属于一种过于自信的表现 。 老人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人 , 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 这也就是本案之所以判处老人自己承担80%的主要责任的原因了 。
那么 , 老人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的自甘风险呢?
显然老人钓鱼的这种行为并没有那种激烈的对抗性 , 在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引发人生命的危险 , 而不像篮球、足球等对抗性比较强的运动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 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 , 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 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因此 , 自然也不能适用这一条款 , 而是适用侵权责任关于过错承担的基本原则 。
【饵料|69岁老人钓鱼时下水溺亡,鱼塘承担责任吗?】这也就是最终法院认定老人自己承担80%、作为鱼塘经营者的张先生和所有者马先生承担20%的原因所在了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 ,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 , 这个二八开的比例并不是固定的 , 还有可能是三七开、四六开、甚至一九开、五五开 , 具体需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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