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保险权益怎么分?

离婚案件中,因保单分割问题发生纠纷的都有哪些情形?应该如何处理?实践中,如何做才能保护好自己的权益?日前,中国妇女报全媒体采访人员采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秀全律师 。
人寿保单的现金价值可以分
王强与夏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夏芳购买了两份人寿保单,投保人都是夏芳,被保险人分别是夏芳、王强 。后二人于2018年9月14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并未对这两份人寿保单进行分割 。
2018年11月3日,夏芳将两份人寿保单退保,第一份保单给付退保金51476.65元,第二份保单给付退保金52381.34元 。
2020年3月31日,王强向保险公司交保费时,得知夏芳已将两份保单退保,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两份保单退保金的一半的补偿款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人寿保单,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两份保单退保后的退保金由夏芳经办并在夏芳处,故上述退保金由夏芳支付王强一半折价款,即51929元 。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以下简称“《八民会议纪要》”)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人寿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如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则应当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对方,如投保人选择退保则应当将保险公司返还的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
在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如涉及夫妻离婚,按照我国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 。这就意味着保单现金价值未必按照均等的原则进行分割 。
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寿保单保险权益一般不能分
张涛、王丽结婚后育有一子张哲 。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并未处理双方名下的保单 。离婚后当年,张涛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王丽作为投保人的人寿保单 。
经查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丽共购买了两份保单:2017年2月购买平安人寿保险,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首期保费9339.93元;2017年7月购买保单号为PXX2的平安人寿保险并一次性交足保险费210890元,其中附加高中教育、大学教育保险费为183500元 。上述两份保单的被保险人均为张哲,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张哲,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王丽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丽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被保险人和生存受益人均为双方的婚生子张哲 。从保险内容来看,主要目的是从经济上保障孩子今后的教育成长,在王丽未解除该份保险合同或是保险事故并未发生的情况下,王丽作为投保人或者身故受益人并不能取得保险利益,故暂不对该份保险权益进行分割 。
律师说法
截至目前,并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保险,是否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都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视为双方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会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人寿保险,已经交纳的保费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合意决定对于子女的赠与 。离婚时,保险利益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这主要考虑到,即使夫妻双方离婚,父或母仍然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照顾、保护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夫妻双方离婚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寿保险尚处于保险的有效期内,未成年子女作为保单的生存受益人,只要生存便能获得生存保险金,该生存保险金属于未成年子女专有,并不会给付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没有因此而受益 。
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在审判实务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
未经一方同意买保险,算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吗
2018年闫娜偶然得知,孙海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4份人寿保单 。闫娜认为购买保险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孙海东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孙海东的行为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由孙海东返还全部保费1946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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