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电子考勤表和排班表能否作为确定职工出勤情况的依据?( 五 )


关于补发工资(餐补和清凉费)问题 。餐补和清凉费属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或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 不属工资的组成部分 , 用人单位将其与工资一并发放给劳动者 , 并不会导致劳动者工资的减少 , 也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 故原审对唐秀华的相关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
关于支付赔偿金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 只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 才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劳动合同的解除系由唐秀华提出 , 华润超市不存在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故唐秀华主张支付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 原审不支持其相关请求并无不当 。
关于加付赔偿金的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 , 应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本案中 , 唐秀华在诉讼前未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 , 劳动行政部门亦无责令华润超市限期支付 , 故唐秀华要求加倍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 原审不支持其相关请求并无不当 。
各方当事人对原审解除劳动合同的判项均无异议 , 本院予以维持 。唐秀华要求与其他员工工资一样的诉请 , 未陈述具体的理由 , 亦未提交与此相关的任何证据材料 , 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
综上 , 原审对休息日加班时间、加班工资基数等认定有误 , 本院予以纠正;唐秀华部分再审请求成立 , 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 , 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 , 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提字第153号民事判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3294号民事判决和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2)南法民初字第8589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唐秀华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唐秀华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9898.84元;
四、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唐秀华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55.98元;
五、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唐秀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18.76元;
六、驳回唐秀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
如履行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高院再审:电子考勤表和排班表能否作为确定职工出勤情况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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