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电子考勤表和排班表能否作为确定职工出勤情况的依据?( 二 )


唐秀华不服 , 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二审认为 , 关于唐秀华提出应以《排班表》而不是电子考勤记录来计算休息日加班工资的问题 。因一审中唐秀华对华润超市提交的电子卡考勤记录的真实性表示认可 , 而华润超市对唐秀华提交的《排班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 二审认为电子卡考勤记录能反映出唐秀华的真实加班情况 。关于唐秀华提出华润超市应补发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问题 。依据电子卡考勤记录计算出的唐秀华在上述五个月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天数 , 唐秀华应得加班工资共计1711.8元 , 华润超市已向唐秀华支付上述五个月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262.8元 , 还应补发449.8元 。关于唐秀华要求华润超市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二审认为 , 唐秀华上诉时 , 与对方的劳动关系仍存续 , 且其要求解除与对方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工作量的增加 , 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因此 , 唐秀华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唐秀华要求华润超市支付经济赔偿金的问题 , 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 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清凉费和餐费问题 , 华润超市无法律上的义务向唐秀华支付清凉费和餐补 , 清凉费和餐补实为工资的组成部分 。故对唐秀华要求补发该部分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 , 二审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329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唐秀华不服二审判决 , 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 在诉讼中 ,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劳动合同中关于工时制度的约定如何认定 , 电子考勤记录表和排班表能否作为确定职工出勤情况的依据 ,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 以及唐秀华的再审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工时制问题 。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实为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据此 , 劳动者一周工作的第六天不应视为休息日加班 。关于确定出勤情况的依据问题 。唐秀华对电子考勤记录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 华润超市及其南坪店对唐秀华提交的排班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故电子考勤记录表可以作为认定唐秀华出勤情况的依据 , 唐秀华提交的证人证言 , 华润超市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 证人亦未出庭接受质询 , 故对其应不予采信 。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基数问题 。双方当事人约定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 , 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 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故原审按月计薪天数26.08天计算节假日加班工资基数符合合同约定 。原审关于应补唐秀华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亦无不当之处 , 但一审判决主文中关于唐秀华应补发节假日加班工资的金额与计算的结果不一致 , 该院予以纠正 。对唐秀华的其他再审请求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均无不当 。据此 , 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渝高法民提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一、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3294号民事判决;二、维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2)南法民初字第858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三、变更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2)南法民初字第85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华润超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唐秀华支付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36.78元 。
唐秀华不服该再审判决 , 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
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提字第153号民事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理由如下:第一 , 电子考勤表不完整 , 不能够如实、全面反映员工的作息时间;第二 , 排班表系公司张帖于公告栏内、告知职工上下班时间的书面通知 , 也是职工上下班的唯一依据 , 能够反映职工的工作时间 , 应当以此为依据认定任家会的作息时间 。如果出现有病、事假及旷工等情况 , 应当由公司提供证据予以扣除 。第三 , 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劳动者存在休息日加班情况 。从排班表可以看出每日工作时间在八小时以上 , 每周工作6天 。华润超市代理人亦多次在庭审时陈述 , 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六天 。合同约定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不是仅能休息一日 , 而是在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情况下 , 最多可以安排每周工作六天 , 若前五日已完成40个小时工作时间 , 每周第六日工作应视为休息日加班 。第四 , 未填写按员工手册加班申请表不能否定员工加班 。华润超市一直按照每天8小时、每周六天工作日在执行 。职工是按照公司安排加班 , 公司对职工工作情况自然明知并许可 , 因此不能以未填写加班申请表为由否定劳动者休息日存在加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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