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新规定解析( 三 )


 
此外,笔者还认为,《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指出,但是其中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应当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民事行为应当无效 。目前司法实务中的主流观点为: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违反该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或虽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定如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仅关系当事人利益的,该规定仅是为了行政管理或秩序管理需要的,一般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意义在于,违反前者会导致合同无效,而违反后者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
 
一般来说,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侧重点在于禁止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事实行为,以禁止其行为为立法目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侧重点则在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上,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 。因此,在对二者区分过程中,可以从法律、法规是否对效力有明确规定、是否涉及公共利益的侵害、是否针对一方当事人行为还是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方式、是否存在例外情形的规定等方面进行判断 。
 
高利放贷行为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带来极大的社会危害:首先,高利贷会滋生黑恶势力,诱发其他犯罪行为 。由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为了能收回资金,放贷人往往会采取暴力手段催收债务,诱发各种暴力犯罪 。比如2016年山东聊城“辱母案”,正是因暴力催收导致惨剧发生 。其次,高利放贷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损害了国家的金融市场秩序,也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的准入、竞争和交易的秩序 。高利贷过高的利息会使企业或个人负担过重导致家庭和企业受到影响,导致资金周转更加困难,从而破坏社会生产力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最后,高利放贷行为危害社会安定 。由于高额的利息给债务人带来沉重负担,因为高利贷自杀或家破人亡的事情时常发生,这样的借贷行为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
 
此外,在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将打击目标锁定社会危害性最为突出的非法高利放贷,从刑事司法领域严厉打击非法放贷行为 。从法律的一致性角度考虑,由于高利放贷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存在严重威胁,严重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故《民法典》中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显然是从社会公共利益高度对高利放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凸显国家意志,应当认定该规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因此高利放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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