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新规定解析

文 | 王翔宇 中银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新规定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它既继承了《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法律的部分规定,又在司法实务经验的基础上有所创新 。具体到民间借贷合同领域,《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主要集中在六百六十七条至六百八十条关于借款合同的内容 。其中,第六百七十九条与第六百八十条的内容变动尤其值得注意,笔者的分析也将主要围绕上述两个法条展开 。
 
一、《民法典》明确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近年来,司法实务中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增多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案件所涉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时间与生效时间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该条款的立法依据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的合同,该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是不能成立的;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借款的行为,该合同方为生效 。但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实际混淆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这两个法律概念,此种错误将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得到纠正 。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后,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从而建立起合同关系 。合同成立即意味着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 。而合同的生效,则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并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由上述概念可知,合同成立仅意味着合同关系的建立,但不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已经受该合同的约束 。只有当合同生效之后,合同才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也即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
 
就司法实务而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对合同当事人的最主要意义在于:合同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阶段,故合同成立标志着要约和承诺阶段的终结,此时尚不存在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问题;而合同生效则标志着合同订立终结后,双方当事人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此时就存在履行义务与违约责任等实质性的问题 。按照《民法典》六百七十九条的新规定,自然人之间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故,贷款人支付借款的义务,属于先合同义务而非合同义务,违反该等义务不构成违约责任但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这一方面符合实践性合同法理的本意,也有助于那些无偿或者仅收取极低利息、以帮助他人为目的的贷款人的利益的保障 。
 
《民法典》的上述变化,也使实务中的一个衍生问题的答案更加明晰,即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订立后,贷款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将所借款项交付借款人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能否解除合同 。之前司法实务中的主流观点认为,因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属法定的实践性合同,以交付款项为生效要件,既然借款并未实际交付,那么合同即未生效,也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 。
 
该种观点的结论正确,但是在《民法典》实施后,其立论依据并不正确 。按照通说,合同解除指的是合同成立生效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部分不需要继续加以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分具体情况进行清算 。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还未发生效力,通常不发生违约的问题,因此无法解除 。举重以明轻,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如果贷款人尚为按照约定履行将所借款项交付借款人的义务,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此时民间借贷合同尚未成立 。既然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因其对当事人之间尚未发生效力而无法解除 。那么尚未成立的合同,更无法解除了 。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重新确立了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时间,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还可能通过票据的方式履行交付借款的先合同义务 。此时如何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时间呢?笔者认为,票据交付本身尚不足以导致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应当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成立 。按照票据法的有关原理,取得票据本身,并不意味着票据权利的取得 。只有在取得票据本身的同时,通过特定法律要件的实现,才真正取得票据权利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