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赋予了法官运用经验法则来认定事实的权利 。
经验法则是指 , 人民从生活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认知 。日常经验法则的要素应当包括:一、所依的生活经验必须是日常生活中反复发生的常态现象;二、这种经验法则应当为社会大众所能体察和感受;三、这种经验法则所依据的生活经验是人们在长期生存生活中所形成的一种理性认识 。它是裁判者结合日常生活中亲身体验所领悟的 , 对一般心态所进行的归纳 , 在案件审理中结合案件的特殊性 , 与裁判者的日常经验进行对比 , 以获取事情本来面貌的高度还原 。
2.本案二审法官对涉及婚姻家庭背景的家庭成员间借贷案件的事实认定及证据采纳 , 运用了大量的日常生活经验 。
在决定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时 , 针对原告提交的完美借条、完美理由 , 综合民间习俗 , 以及出具借条时黄某亮、王某慧正处于婚姻关系破裂的的背景 , 作出了不予采纳原告方书证的判断 , 符合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 。可见日常经验法则决定证据的可采性、证据的可疑性的重大影响 。
3.运用经验法则完成裁判者的自由心证 。进行判断属于推理 , 是推定的事实 , 当然不具有绝对性 , 若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 以致裁判者内心确信的程度 , 是最接近真实的可能 , 不属于裁判者的主观臆断 , 符合人们对事物的认识规律 。
具体到本案中 , 值得注意的是 , 尽管本案原告“证据确凿” , 但正是如此“确凿”的证据 , 反而令裁判者深感疑点重重 , 以产生合理的怀疑 。故二审法院对原告的证据不予采纳 , 对双方借贷合意不予认定 。
来源: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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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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