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你知道怎么维权吗?

离职要懂得维权!本文让你彻底搞懂经济补偿的N、N+1、2N、2N+1,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

离职,你知道怎么维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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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补偿金
跟两个因素相关:
(一)计算基数 。
计算基数是指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按照应得工资计算(即扣除五险一金、个税之前的工资) 。
如果员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
如果员工在离职前12个月里,工资存在着不正常状态的,比如:员工长期休病假,导致某些月应发工资低于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工资数额,这些不正常状况下的月份是需要扣除的,不计算进来 。
如果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三倍以上的,则计算基数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三倍计算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
(二)计算年限 。
计算年限是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
如果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三倍以上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注意:
1、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指的是连续工作年限 。如果员工中途离职又重新入职的,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从员工重新入职之日起计算,而不是把前后两段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深圳除外)
举例1:小王于2008年2月1日入职北京A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因不胜任工作被A公司辞退,又于2012年8月1日重新入职,再于2017年7月31日,经A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计算张三经济补偿时,小王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为5年(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 。
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
2、深圳有特殊规则:单位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半年内重新入职的,只要这个离职原因不是因为员工过错性被单位解除的,那么,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要连续计算的(也就是要把前后两段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
举例2:老王于2008年2月1日入职深圳B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因不胜任工作被B公司辞退,又于2012年8月1日重新入职,再于2017年7月31日,经B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计算老王经济补偿时,老王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为9年零1个月(2008年2月1日至2012年3月12日—4年零1个月,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5年,前后两段工作年限要合并计算) 。
3、如果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刚好满六个月的,不多一天,不少一天,那么,计算年限是按一年来计算 。因为以上是包含本数的,所以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包含了六个月 。
《民法总则》
第二百零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
离职,你知道怎么维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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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N(一共有22种情形):
首先要知道,N代表什么?
从前面的内容里,我们可以知道,N实际上代表的是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
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需要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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