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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情侣未婚先孕但却最终分手 。女方生下孩子后起诉男方支付抚养费 , 经法院调解双方约定将男方支付的“分手费”折抵成“抚养费” 。然而 , 男方反悔并起诉女方要求退还分手费 , 通州法院一审裁定驳回男方诉请 。男方不服 , 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近日 , 南通中院裁定驳回上诉 。
2018年男子张某通过某相亲交友网站与女孩孙某相识 , 两人恋爱后孙某怀孕 , 但此后双方因故分手并签订协议 , 协议约定张某支付孙某分手费40000元 , 其中先付25000元 , 余下15000元待孙某打胎后再付 。结果张某付了25000元但孙某因故未打胎而是生下儿子 , 并以孩子名义起诉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 , 在法院调解抚养费纠纷过程中 , 双方同意将已付25000元折抵张某应付抚养费 。事情本应就此告一段落 , 谁曾想又起风波 , 事后张某以孙某违约生子为由起诉要求孙某退还25000元 。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 , 双方就涉案25000元已在法院另案抚养费纠纷调解中达成抵扣合意 , 现张某就同一诉争标的又向法院起诉 , 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 遂裁定驳回张某起诉 。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 双方就涉案25000元已达成抵扣合意 , 张某就此反悔并起诉要求孙某返还该25000元 , 违反民事诉讼“禁止反言”原则 , 构成滥用民事权利行为 , 遂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裁定 。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当遵守“禁止反言”原则
本起案例系情侣分手后未婚生子引发的人身及财产纠纷 , 案情一波三折 , 法理引人深思 , 既涉及到恋爱伦理、非婚生育、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等社会问题 , 又折射出民法诚实信用原则、诉讼“禁止反言”规则等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 秉持诚实 , 恪守承诺” 。在一个文明理性的现代社会 , 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 , 对承诺理应信守 , 不能出尔反尔 , 延伸到民事诉讼领域即为“禁止反言”规则 , 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对自己做出的各种言词负责,不得随意做出否定在先言词的言论或行为 。
本案中 , 张某与孙某恋爱不成达成分手协议 , 约定一方付费一方打胎 , 虽然孙某因故未打胎而生下孩子 , 但既然孩子降临于世 , 就是平等鲜活的生命 , 张某、孙某作为父母应尽抚养之责 , 双方在法院调解抚养费纠纷中同意将分手费25000元折抵孩子抚养费 , 说明双方就该款处理达成新的一致意见 , 双方对此均应遵守 , 不得反悔 , 而张某事后又起诉欲要回该款 , 违反了自己在先言行 , 有悖诚信原则精神 , 故未获法院支持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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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江苏高院
【什么是“禁止反言”原则? 看完这个案例你就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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