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给他人出事故,做到3点车主不背锅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拥有量越来越高,而持有驾照的人更是十分普遍 。不可否认,有些持有驾照的人变得越来越懒,自已有车时开着方便,干什么都想开着车去,而没车时想方设法也要去借车 。而有些人碍于情面,不得不违心地将自己的爱车借了出去,岂知此时祸端可能已悄悄地惹上你的身 。
▌一、机动车所有人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以解读出以下几个问题:
(一)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当借车人又把车辆借与他人时,如果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则不予理赔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刘晓刚与李宗涛、杨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6)豫民再159号】中认为“当事人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此车负全部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该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具体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肇事车系李宗涛借用,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宗涛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晓刚无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财险营业部基于刘晓刚伤残应赔偿其11万元,医疗费用应赔偿其1万元,共计12万元 。虽然本案肇事车还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但是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李宗涛在肇事后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属于商业三者险的免责范围,故财险营业部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
(二) 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李康,李独龙,广州市白云区金拓五金加工厂与李承平,李新乐,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花都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2015)粤高法民提字第8号】中认为:“受害人的损失超过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的,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具体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的规定,受害人的损失超过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限额的,由车辆使用人李新乐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管理人李独龙与金拓加工厂因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三)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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