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从业人员要注意的23个刑事犯罪( 五 )


1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立案标准: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三次以上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量刑幅度:
a.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b.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
20、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立案标准: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 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 , 违反规定 , 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 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予立案追诉: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量刑幅度:
a.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b.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注:根据2016年6月30日最高法《关于发布第1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214号)指导案例61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援引法定刑的情形 , 应当是对第一款全部法定刑的引用 , 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六条
21、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立案标准: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 , 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予立案追诉: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 , 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量刑幅度: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七条
22、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立案标准: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 , 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予立案追诉: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量刑幅度:
a.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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