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男子好心载街坊一程,结果出事了!对方十级伤残索赔20万元!法院判了
老刘好心让小范搭乘他的顺风三轮车去上班 , 结果途中出了事故 , 小范伤得不轻 。 事后 , 老刘被小范告上了法庭 , 被要求 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0万余元。 在生活中 , 好心顺路带别人一程的情况经常见 , 如果出现了侵权事故 , 在善意施惠和侵权责任认定之间如何确定呢?近日 , 奉化法院审理并判决了一起“好意同乘”案件 。
好意带一程 , 出了事故
善意施惠者被索赔20万元
2020年4月11日 , 奉化的老刘到老街坊小范家回收废品 。 听说小范一会要去厂里上班 , 老刘二话不说 , 要给小范顺路带过去 。 小范排坐在了三轮车副驾驶位置 。
【宁波男子好心载街坊一程,结果出事了!对方十级伤残索赔20万元!法院判了】一路上老刘开得飞快 。 小范因为这车速坐得有点忐忑 , 让先把自己放下来 , 老刘还以为小范不好意思 , 说顺道的事儿 , 不用客气 。
谁知 , 话音刚落 , 当三轮车行驶至一岔路口右转弯时 , 车子右后轮碾压到绿化坛边沿导致车辆侧翻 , 老刘被甩了出去 , 所幸只受到了一点轻微伤 。 而小范整个人都被压在车下面 , 腿部受伤严重 。
小范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 经手术治疗一段时间后 , 小范的右踝关节功能仍部分丧失 , 经鉴定已达伤残十级标准 。
事后 , 小范将老刘告至法院 , 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万余元 。
法庭上 , 老刘答辩道 , “我是好心才让原告搭车回家的 , 现在让我赔这么多钱 , 我不能接受 。 ”小范也很委屈 , 哭着说 , “我因为这次交通事故在医院里躺了十几天 , 现在右脚都没法正常行走 , 家里本来就不富裕 , 前后因为治疗又花了那么多钱 , 以后能不能打工都是问题 , 我找谁说理去!”双方长时间争执不下 , 都觉得自己吃亏了 ,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
法院判决:
好意同乘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 ,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 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 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就本案来看 , 被告老刘无偿搭载原告小范 , 双方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 , 被告作为驾驶员应当承担保障同乘者即原告的人身安全的义务 , 好意同乘者不因其无偿搭乘的行为失去法律保护 。 因此 , 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但被告无偿搭载原告的行为 , 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 ,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 对被告的行为应予以肯定与倡导 , 对其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 不仅符合公平原则 , 也符合社会伦理价值观 , 同时有益于弘扬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 。 近日 ,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 酌定对被告减轻30%的赔偿责任 。
法官说法
法律明辨是非 , 也引导人性向善 。 “好意同乘”条款不仅明确侵权者担责 , 也在守护好人的善良 , 鼓励施助行为 。 既然选择帮助他们 , 就要保护他们的安全 , 为他们的安全负责 。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好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 , 需要在社会中倡导;好意同乘却致人损害的责任关系作为一种法律上的侵权关系 , 也同样需要在社会上明确 。 这条新增的民法典规定 , 符合“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弘扬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善良品德 , 但同时也要提醒供乘人 , 要始终将交通安全放在首位 , 明确法律边界 , 遵守交通规则 , 小心谨慎驾驶 , 保障搭乘人的人身安全 , 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 , 即便是好意助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
来源 宁波晚报 采访人员 殷欣欣
通讯员 程岩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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