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封建社会还是现代社会,人们始终离不开一个话题,那就是“养老”问题。
养老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夏商两代继承之,但西周才在制度上臻于完善。《礼记·王制》中说:“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脩而兼用之。”《周礼·地官·大司徒》中也说道:“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
在现代社会,国家福利体系比较完善,老人们可以去敬老院养老、领取政府补助等。那么,在封建社会,人们是如何处理老人问题的呢?为了安置老人,政府具体做了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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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详细地讲一讲明朝时期,老人的赡养问题。
首先,我们要清楚一个问题,那就是什么样的人才称得上是老年人?
老年人,按照国际规定,65周岁以上的人确定为老年。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老年人的年龄起点标准是60周岁,即凡年满60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属于老年人。
然而,根据明朝史书的记载,只要人到了十六岁,那么,就意味着这个人成年了。成年后的人就可以组建自己的家庭、生养孩子,可以参军打仗、缴纳税赋。到了八十岁和八十岁以上的人,则视为老年人。
根据明朝法令:
“八十岁以上的老人每个月可以领三斗酒、五斤肉。”
“九十岁以上的老人则在前者的基础上,额外领取帛布一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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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由于古代流行近亲联姻,所以,古人的寿命一般不长,五、六十岁就可以视为高龄。因此,有人认为明朝对待老人的政策不好,并且,可以说是苛刻。
其实,事实并不是这样的。
明太祖朱元璋出身于贫苦人家,他深刻地体会到民间疾苦。因此,在建立明朝以后,他对老人的照顾可以说是有史以来比较好的。
洪武十九年,朱元璋颁布法令:
“凡是应天、凤阳城八十岁以上的人均册封为社士。”
“九十岁及其以上者封为乡士。”
“其余地区八十岁以上者则封为里士。”
洪武十六年时,朝廷再次明文规定:
“每年正月十五、正月初一,各地区必须为老人举办两次宴席。”
除此之外,官府必须对贫困老人作出额外补助:
“若是八十岁以上的老人没有产业,那么,他们每个月可以去官府领取五斗米、五斤肉和三斗酒。”
“九十岁以上的老人在此基础上每年再额外领取一匹布帛和五斤肉。”
而对于那些比较富有、有能力供养老人的家庭,官府可以酌情不予补助。但是,在法令施行的过程中,为了避免富人和贫民之间产生心理落差,官府一视同仁,均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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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所提高,国库充裕,所以,皇帝们不断改进该政策。
比如,明成祖朱棣登基后,颁发了这样一条法令:
“年龄在八十岁及其以上的百姓,可以到有司领取两匹绢、两匹布帛、一斗酒和十斤肉。”
此外,朱祁镇袭位后,颁布诏令:
“无论是士兵还是平民,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只要达到八十岁,就可以到有司领取一匹绢、一斤棉、十石米和十斤肉。”
“九十岁以上的人则可以双倍领取。”
六年后,朱祁镇修改了这一政策:
“七十岁以上的百姓每年可以领取十瓶酒和十斤肉。”
“八十岁以上的人在前者的基础上,额外领取两斤棉和两斤布。”
之后,到了明宪宗十一年,朝廷下令:
“八十岁以上的人每年可以领取两斤锦和两匹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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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明朝如何处置对老人犯罪的人呢?自古以来,总有人虐待或者弃养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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