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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缔约国的非遗项目在发生存续状况变化时由项目的持有者主动提出评估要求,清单中的项目信息经评估后得到更新。这属于非遗清单更新的一种动态机制,这种机制鼓励非遗持有者发挥主动性。这类实践的启示意义在于,非遗名录更新的发起者不一定局限于政府非遗管理部门,非遗的持有者和实践者作为对非遗存续状况知晓程度最高的保护参与方,完全具备发挥主观能动性,申请更新非遗项目信息的主观条件。但是实现这一点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
关于非遗名录更新的频率,由于我国目前公布了四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和五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已逐步进入“后申遗时代”,即重点对列入非遗名录的项目进行整体保护的阶段,所以当前非遗名录更新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普遍存在的“重申报,轻保护”的状况。这方面的反思尤其需要考虑以下一些问题,即如何将维系非遗项目的存续力与维护社区成员包括文化权利在内的各项权益相结合;如何将非遗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民生的改善相统一,从而从根本上激发社区民众保护非遗的主观能动性。从这个意义上看,《公约》对非遗清单的更新要求做到“定期”,更多体现的是一种文化行政的要求,更新的根本目的应当是使民众能够带着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来对非遗项目的存续和传承状况进行体察,将需要添加进非遗名录中的非遗项目的新信息提交给名录的管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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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非遗网络数据库增添公众上传信息资料的功能。这一平台的搭建和功能的实施,有助于为非遗名录的更新及时提供信息,促进社区参与非遗名录的更新。政府非遗管理部门作为非遗名录的管理方,可以通过对其他非遗保护参与方,特别是社区意见的及时了解、分析、反馈与核实,实现对非遗保护和存续状况监控的常态化,并通过网络平台及时了解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指出的是,不论是使用具有互动功能的非遗名录网络版还是其他交流方式,最关键的还是需要非遗管理部门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一方面向社区和非遗保护其他参与方宣传推广以上互动工具,一方面及时处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有效分析使用所获取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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