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印发《关于规范政商交往行为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
近日 ,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 , 并发出通知 , 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关于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重要论述 ,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政治生态 , 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 根据有关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 , 结合我省实际 , 现就规范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 提出如下意见 。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 坚持优化营商环境与弘扬企业家精神结合 , 坚持正面清单引导与负面清单约束并重 , 坚持“亲”而有度与“清”而有为统一 , 规范政商交往行为 ,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 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绚丽篇章营造良好环境 。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增强主动“亲”的自觉 , 坦荡真诚与企业交往 , 了解企业家所思所想、所困所惑 , 真心实意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 做到既“亲”又“清”;克服不敢“亲”的顾虑 , 积极担当作为 , 认真履职尽责 , 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 , 做到“清”而有为;把握善于“亲”的原则 , 守住廉政底线 , 把好政策分寸 , 做到“亲”而有度 。
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企业家要弘扬企业家精神 , 在爱国、创新、诚信、社会责任和国际视野等方面不断提升自己 , 努力成为新时代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站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 坚持坦诚相待、清廉交往 , 积极主动同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沟通交流 , 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洁身自好走正道 , 聚精会神办企业 , 遵纪守法搞经营 , 推动企业发挥更大作用、实现更好发展 。
二、政商交往正面清单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商交往中 , 要主动靠前、担当作为 , 引导支持企业攻坚克难、健康发展 , 切实做到“九要” 。
要积极推动政策落实 。 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 , 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 提供培训、咨询服务 , 及时清理废止与新发展理念不相符的政策规定 , 细化实化政策执行程序和标准 , 确保各项惠企政策直达市场主体 。
要平等对待市场主体 。 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 , 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和金融信贷等方面 , 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本地企业和外来投资企业、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
要主动提供高效服务 。 深化“放管服”改革 ,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 加快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 推行“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 , 让市场主体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 , 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
要规范行政执法监管行为 。 加快“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 , 推进“一网通管” ,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公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 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 , 对同一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 , 尽可能合并进行或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 , 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 。
要认真落实联系企业制度 。 省市县三级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至少联系1家企业 , 加强对企业党建工作的指导 , 每半年至少到联系企业1次 , 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 对企业反映的问题 , 纳入统筹协调机制尽力解决 。 因工作误餐的 , 可按规定标准在企业食堂就餐并交纳餐费 。
要充分听取企业意见 。 制定实施涉企政策和作出涉企重大利益决策前 , 注重加强与企业的沟通 , 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 完善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机制 , 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 , 开展企业评议政府部门工作 , 深化评议结果运用 。
要积极推动经贸活动 。 积极组织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技术交流等活动 。 经批准 , 可以参加企业或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推介会、展销会、项目对接会、座谈会、研讨会、年会等活动 , 出行、就餐、住宿按公务出差标准执行 , 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 。
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 推行“企业服务日”“企业家恳谈日”等制度 , 畅通企业直接向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的渠道 , 及时受理处置企业举报线索、反映问题和利益诉求 。 加大对小微企业帮扶力度 。 鼓励回应企业要求 , 设立企业“首席服务员” , 依法依规解决企业在项目落地、转型升级、人才资金、手续办理等方面问题 。
要诚信守法履约践诺 。 建立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承担机制 , 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 , 兑现以会议纪要、批复、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优惠条件 。 加大涉企遗留问题解决力度 , 对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 , 需要改变政府承诺或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 , 依法予以补偿 。
三、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商交往中 , 应当自觉遵守党规党纪、法律法规 , 坚决防止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等问题损害政商关系和营商环境 , 严格做到“九不得” 。
【|河南省印发《关于规范政商交往行为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不得向企业乱伸手 , 在行政管理中滥用自由裁量权 , 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 , 加重企业负担 。
不得在监督管理服务中人为设置障碍、选择性执法 , 不作为、慢作为、懒政怠政 , 截留涉企优惠政策 , 违规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甚至通过“影子公司”贪腐谋利 。
不得在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制定实施歧视性政策 , “戴着有色眼镜”看待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不得在联系企业过程中只挂名不履职、只联络不服务 , 对企业反映的问题无动于衷、消极应付 , 对企业合理诉求推诿扯皮、置若罔闻 。
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 接受企业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 向企业摊派、报销应当由所在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费用 。
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项目选定、招标、工程建设、采购销售等市场经济活动 , 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
不得违规在企业兼职、挂靠或借用资格资质证书 , 靠职务影响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就业、担任权力部门职务或挂名领取薪酬 。
不得以刑事案件名义等违规插手企业经济纠纷 , 违法违规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逮捕、留置等措施 , 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侵害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合法人身、财产权益 。
不得“新官不理旧账” , 只承诺不兑现 , 因班子换届、机构改革、岗位调整等原因 , 擅自改变或不认可、不执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 , 违反合同约定拖欠企业账款 。
四、监督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领导 。 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 , 将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 进一步优化完善营商环境专项考核 ,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 各职能部门要立足职责、细化责任 , 协同联动、高效落实 ,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 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积蓄基本力量 。
激励担当作为 。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 , 倡树宽容失误、激励担当的鲜明导向 , 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 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 , 做好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的回访工作 , 对及时改错、想干事、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该使用的使用、该提拔的提拔 , 营造当干部必作为、让干部敢作为、促干部想作为、使干部受监督的氛围 。
加强监督检查 。 各级党委、政府要统筹设立企业诉求意见受理督办平台 , 压实职能部门责任 , 对政商交往中“亲而不清”“清而不亲”突出问题 , 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职能部门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 , 对存在突出问题 ,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 坚决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 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 , 健全完善长效机制 , 对严重损害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件一律通报曝光 。
营造良好氛围 。 强化正面宣传报道 , 运用报刊、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 , 讲好我省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生动故事 , 培育选树、宣传推介政商交往先进典型 , 营造亲商安商富商护商的良好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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