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奸|妻子‘捉奸’反被医院副院长报警称‘入室抢劫’
(河南(河南新闻网)龙网_原始标题是:入室“捉奸”算是私闯民宅吗?)
强行入他人之室“捉奸” , 的确算是私闯民宅 , 但构不成刑法上的非法侵入住宅罪 。
【捉奸|妻子‘捉奸’反被医院副院长报警称‘入室抢劫’】“妻子‘捉奸’反而被医院副院长报警称‘入室抢劫’” , 这样一则新闻 , 日前引发社会关注 , 也激起舆论场中对“捉奸”行为边界与“私闯民宅”界限的讨论 。
据媒体报道 , 成都王女士怀孕期间 , 其丈夫、身为某民营医院副院长的刘某清出轨女同事 。 住在27楼的她 , 发现刘某清和女同事租住在同单元24楼 , 遂带人“捉奸” 。 王女士称 , 她在进入房间后被丈夫殴打 。 可当天她收到丈夫报案称 , 她“入室捉奸”的行为属于“入室抢劫” 。 目前警方正在侦办此案 。
毫无疑问 , 这是一起私人感情纠纷引发的社会案件 。 从公共层面讲 , 私域的情感纠纷没有太多公共价值 , 价值往往止于“八卦谈资” , 但该案涉及的某些法律相关问题依旧有探讨价值 。 厘清这些问题 , 也能起到借案普法的效果 。
很多人会为“捉奸”赋予某种“快意恩仇”的色彩 , 但道德的归道德 , 法律的归法律 。 “出轨”牵涉的道德问题是一码事 , “入室捉奸”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另一码事 , 一码还得归一码 。 “入室捉奸”是否属于“私闯民宅” , 这问题确实值得认真辨析一番 。
在法律上 , 居住安宁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之一 , 任何人没有法定事由是不能擅自闯入他人住宅 。
法定事由主要有两类 , 一类是国家公务人员因依法执行任务而进入住宅 , 如搜查取证 , 抓捕犯罪嫌疑人 。 二是紧急避险 , 为了维护一个更大利益而不得已破门而入 , 比如进屋救人 , 或者为了挽救邻居的重大利益 , 不得不“破门而入”采取某种紧急行动等 。
王女士带人闯进他人住宅 , 并非这两类情形中的一种 , 而是为了获得丈夫出轨的证据 。 这样的动机和行为应该如何界定?
首先 , 虽然王女士丈夫出轨行为损害了其婚姻权利 , 但其婚姻权利与他人住宅安宁权之间 , 不存在明显的衡量利益大小问题 。 其次 , “捉奸”当日不存在迫不得已的“破门而入”的紧急情况 。 所以 , 王女士带人“捉奸”属于私闯民宅 。
只不过 , 结合王女士的主观动机及其丈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 , 王女士带人“捉奸”固然属于私闯民宅 , 却很难构成刑法上的非法侵入住宅罪 , 也很难达到用刑法来量刑制裁的程度 。
在这类事件中 , 与非法侵入住宅相关的 , 还有后续行为评价问题 。 如是否存在拍裸照后扩散传播、拿走房屋内财物等情况 。
单就“情”急之下私闯民宅的行为来说 , 即使社会能够理解、法律予以宽容 , 也不值得提倡 。 在婚姻家庭案件中 , 法律不会鼓励“捉奸” 。 当然通常而言 , 对于受害者的举证做法 , 进入司法程序 , 法庭可能会作出有利于举证者的裁量 , 而非以“非法侵入住宅”为由一概否定证据 。
无论如何 , 在入室捉奸问题上 , “捉奸”的边界就是止步于违法之前 。 不单是“捉奸” , 很多举证行为都该如此——目的正当 , 不等于手段上就能不讲究 。 这点还得重申 。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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