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新闻客户端|多笔异国交易盗走储户20余万元 法院:本金利息银行全赔!

近日 , 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 , 一名女子在持卡期间 , 银行卡在国外被盗刷20余万元 , 因此将银行起诉至法院 。 该案经嵩明县法院审理 , 判处银行全额赔偿 。
2019年8月6日凌晨0点53分至3点49分 , 赵某接连收到某银行发来的通知短信 , 显示自己的借记卡发生了多笔异国交易活动 , 共支出209541. 77元 。 当日7点 , 赵某看到短信后立即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要求挂失该卡 , 并报警处理 。 随后赵某到银行打印了该卡的交易明细清单 , 与银行协商赔偿 , 但银行拒绝赔偿 。 于是 , 赵某将银行诉至嵩明法院 , 要求赔偿存款损失209541. 77元及利息 。
赵某认为 , 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 , 对储户信息和储户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 而银行则称 , 赵女士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 , 曾经出现过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 , 银行卡被他人操作而锁定的情形 , 由此推定赵女士对密码存在保管不善的行为 。
嵩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银行卡 , 原告与被告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 对于双方争议的2019年8月6日原告的借记卡产生的多笔消费是否为伪卡盗刷 , 法院认为 , 本案诉争的银行卡交易 , 是发生在凌晨密集多笔的消费 , 且交易地在境外 , 而原告当时看到消费短信后 , 便于清晨7时许持银行卡向公安机关报案 。 从地域上、时间上和基本生活常识看 , 原告自己持卡进行消费或原告将卡交由他人消费均不合常理 。 而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 , 原告持真银行卡或者委托他人在其他地方进行消费的事实 。 在无证据证明原告主动或客观上帮助他人实施刷卡消费行为、原告就借记卡被盗刷一事报案的情况下 , 应当认定是他人盗取了银行卡账户上的资金 。
被告作为银行卡的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 , 理应承担识别银行卡真伪的义务 , 而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 , 是由于原告自身原因导致银行数据信息和密码被窃 。 此外 , 被告银行对原告负有全面履行借记卡合同的义务 , 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 , 被告银行应先行向原告承担银行卡被盗刷的损失 , 再依法向犯罪分子进行追偿 。 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 , 本院予以支持 。
嵩明法院判决:由被告银行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 , 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的损失209541.77元及相应的利息 。
【央视新闻客户端|多笔异国交易盗走储户20余万元 法院:本金利息银行全赔!】随后银行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法院提醒:并非所有的银行卡盗刷损失 , 都要由银行担责 。 每位持卡人对个人银行卡及密码信息负有保管义务 , 在银行为持卡人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密条件下 , 持卡人因自身过失造成银行卡遗失或密码泄露 , 从而产生的风险及损失 , 需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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