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患者被男护工致孕,精神康复医院甩得了锅吗?
有些锅不是想甩就能甩的 。
▲资料图 。——涉事男护工:是我干的 , 但双方“自愿” 。——事发精神康复医院:这属于个人道德问题 , 医院没有多大责任 。你能想到 , 这是精神疾病女患者住院期间被男护工“致孕”后的后续剧情吗?据潇湘晨报报道 , 今年4月 , 河北魏县年轻小伙小海(化名)将智力偏低、精神异常的22岁妻子小雨(化名)送到了县精神康复医院 。 经过3个多月治疗 , 小雨出院 , 非但没治疗好 , 还添了“新病”——孕吐 。 事后小海家属讨说法 , 男护工郭某承认与小雨发生关系 , 但辩称双方是自愿的 。 医院副院长称 , 扣发了郭某的工资 , 并于8月底予以辞退 , 他认为 , 这属于郭某个人道德问题 , 医院没有多大责任 。男护工让已婚的女患者怀孕 , 显然超出了护工与患者应有的角色交叉 。 考虑到涉事女患者精神异常的情况 , 男护工郭某的所作所为涉及的 , 恐怕不只是道德问题 , 更需要置于法律框架下去审视 。可如果要给此事的后续提炼关键词 , 那完全可以归结为两个字——甩锅 。男护工郭某在“甩锅”:他想用“双方自愿”将问题轻描淡写化 , 可这没法为自身洗白 。 事实上 , 就连“自愿”一说都未必站得住脚——女方是精神病患者 , 从常理上讲 , 她很可能属于缺乏性自我防卫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在此情况下 , 妄图以“自愿”之类的一面之词撇清责任 , 法律恐怕不会答应 。现行法律明确 , 明知妇女是精神异常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 , 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 , 都应以强奸罪论处(除非当事人是间歇性精神疾病患者 , 在未发病期间同意发生性行为) 。 法律将该情形规定为强奸罪的特殊情形 , 就是为了保护女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性权利 , 打消不法者企图利用其民事行为能力缺陷、拿“自愿”为性侵洗白的念头 。涉事医院方面也在“甩锅” 。 涉事男护工是医院发工资的聘用人员 , 事发时段是女患者封闭住院期间 , 男护工跟女患者发生关系非但违反职业伦理还很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罔顾这些情况 , 将事件简单定性为郭某个人道德问题 , 还与之进行切割 , 未免太不负责任 。回过头看 , 这起事件必然会连着“各担其责”的责任划分架构:护工郭某当然应承担直接和主要责任 , 涉事医院也应担起相应的管理责任——无论从事发地点(医办室)还是时间(住院期间)看 , 该医院都没理由举起责任豁免牌 。从法律角度讲 , 患者在医院住院 , 与医院之间形成的是医疗服务合同 。 在医疗服务合同中 , 医院的义务主要有三类:一是主给付义务 , 即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二是从给付义务 , 包括制作保存病历义务、说明义务、转诊义务;三是附随义务 , 含提示义务、保护义务、保密义务等 。在封闭性管理的精神康复医院 , 对应的附随义务会有所扩充:除了对患者不能外出等提示义务外 , 还有监护看管义务 , 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 。 涉事医院有没有尽到这方面责任?答案一目了然 。可从事后应对看 , 涉事医院的表现让人一言难尽:护工跟精神疾病女患者发生关系 , 院方知情后本应将违法犯罪线索“同步”给警方 , 将其交由办案机关处置 。 可涉事医院只是“扣工资+辞退”了之 。 非但如此 , 家属一方说 , 从8月22日维权至今两个多月了 , 医院却不理不睬;采访人员要郭某电话 , “副院长表示没有 , 现在联系不上 。 ”这难免引人联想 。 鉴于此 , 当地卫健部门也别止于调解 , 该调查追责不能含糊 。如今 , 家属方已报警 , 正等待警方调查结果 , 相信警方会给出公正合理定性 。 但可以肯定 , 女患者被男护工致孕 , 涉事精神康复医院甩得了锅也脱不了责 。作者:仲鸣(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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