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一男子侵害足浴店女员工,被咬伤舌头!

【被告人|一男子侵害足浴店女员工,被咬伤舌头!】被告人|一男子侵害足浴店女员工,被咬伤舌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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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南通市崇川区**足浴店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原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谎称给离职员工葛某某结算剩余工资,将被害人葛某某骗至其经营的本市崇川区**足浴店 。被告人王某某拖拽被害人葛某某进该店**包厢遭拒后强行将葛某某抱进该包厢床上,并在葛某某反抗的情况下,压住葛某某身体使之无法动弹并脱下葛某某裤子 。随后被告人王某某脱掉自己的裤子,欲强行与被害人葛某某发生性关系,葛某某用手抓住被告人王某某的生殖器,阻止王某某对其进行侵犯 。在被告人王某某亲吻被害人葛某某时,葛某某咬伤王某某舌头才得以逃离现场 。
2020年5月30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足浴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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