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了刑事和解,司法会不会在金钱面前低头

【达成了刑事和解,司法会不会在金钱面前低头】经历了一年多的焦急等待 , “女司机醉驾玛莎拉蒂撞宝马”案终于尘埃落定 。 据报道 , 11月6日 , 商丘市中院公开宣判 , 判处被告人谭明明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松涛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三年;被告人张小渠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三年 。
这份并非极刑的判决 , 让很多人大跌眼镜 , 却早有征兆:之前 , 3名被告与3名受害方就该案达成赔偿协议 , 伤者王交通将获赔600余万 , 两名死者家属各获赔200余万 。 这边是肇事凶手“花钱消灾”那边是“未能顶格判刑”难免会让公众心生质疑 , 司法会不会在金钱面前低头 。
达成了刑事和解,司法会不会在金钱面前低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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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明明被判无期徒刑
但是 , 如果没有这份刑事和解协议 , “一码归一码”被告人固然要承担更严厉的刑罚 , 而作为受害人及其亲属 , 即便是出了一口“恶人自有恶报”的恶气 , 却也是难以纾解生活困境 。 据报道 , 两名死者和伤者的家庭都不算宽裕 , 有死者的妻子失业在家 , 女儿抑郁致休学 , 而被撞后烧伤的宝马车驾驶员王交通 , 烧伤面积达40% , 还接受了植皮手术 , 如果没有这笔和解赔偿费用 , 今后的治疗和康复费用 , 将会难以维持 。 由此看来 , 达成了刑事和解 , 并不是被告人的“单方胜利”受害“有利可图”这其实也是一种“双赢”的局面 。
当然 , “升格”后的罪名 , 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虽然可以判处死刑 , 也应综合考量 , 不宜一重到底 。 在一审看来 , 谭明明驾车时处于醉酒状态 , 主观上不希望危害的发生 , 属于间接故意犯罪 , 与故意驾车撞人等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 , 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 , 系坦白 , 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 , 有悔罪表现 , 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 这些情节说明 ,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并非“怙恶不悛”社会危害性也未达到必须消灭犯罪人肉体的程度 。
【达成了刑事和解,司法会不会在金钱面前低头】再翻看现行法律 , 最高法2012年即发布有关解释 , 明确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 , 人民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 , 可以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 甚至“可以免除刑事处罚”5年之后 , 最高法又发布有关量刑指导意见 , 规定“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 ,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就本案而言 , 尽管被告人谭明明有这样那样的恶劣情节 , 应当受到尤其严厉的刑事处罚 , 但也有酌情宽宥的情节 , 而一份“天价赔偿”的刑事和解协议达成 , 客观上部分修复了所造成的社会伤害 , 也给了她一根“依法从宽”的“稻草”
不过 , 即便是得到了司法“宽宥”对于谭明明等“锒铛入狱”的肇事者来说 , 所付出的成本也不可不谓“沉重”如果这个世间还有后悔药 , 谭明明等应该会毫不犹豫服下去 。 镜鉴在前 , 痛定思痛 , 对于那些仍在幻想豪车横行、无视法规的马路们 , 玛莎拉蒂案应是一堂最为深刻的法治教育课 。 杨晨
本文相关词条概念解析:
被告人
被告人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民事权益 , 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 是“原告人”的对称 。 被告是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 。 凡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被告人 , 被告人可以是公民 , 也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 在刑事案件诉讼中 , 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称作“被告人” 。 但在民商事、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称作“被告” , 引起诉讼发生的一方则称为“原告” , 也就是说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有“被告人”的称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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