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网综合|已婚三年有孩子仍开着老婆的奔驰频繁相亲?90后小伙被红娘馆老板告上法庭( 二 )


● 会员手写部分事情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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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员与赵某的聊天记录
法院审理后认为,红娘馆和杨某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内容本身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
红娘馆作为提供婚介服务的机构,旨在促成其服务对象顺利建立正常婚恋关系,因此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现被告隐瞒婚姻情况接受原告提供的婚介服务已构成违约,且被告已婚身份致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故原、被告间的合同应予以解除。
虽原告提交的证据确不足以证明其名誉受损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且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杨某隐瞒已婚事实多次接受婚介服务,且与部分对象发生恋爱关系甚至性关系的行为,有违《民法总则》中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参照合同约定的名誉损害赔偿金额,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情节、过错程度和原告实际可能受到的影响,确定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由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该红娘馆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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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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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文明”“诚信”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都是我们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准则。虽然我们倡导婚恋自由,但亦要讲文明、守诚信,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更不得有损公序良俗。一旦违背,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可能还会遭到法律的惩戒。杨某隐瞒已婚身份与红娘馆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并多次与他人相亲并恋爱,显然有悖于诚实守信和公序良俗原则,应当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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