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沃尔玛金华一分店副总收“堆头费”获刑 涉可口可乐、光明乳业等企业

中国网财经11月5日讯 近日 ,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份判决书显示 , 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金华时代广场分店副总经理孙某 , 在任职期间以收取商品展示费用(“堆头费”)等名义收受多家供应商及生产商财物共计人民币50.46万元 , 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缓刑三年六个月 。 涉案企业包括浙江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光明乳业(600597,股吧)销售有限公司等 。
判决书全文如下: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02刑初376号
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孙中元 , 男 , 1982年7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 汉族 , 大专文化 , 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 , 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 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
辩护人李佳 , 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二部刑诉〔2020〕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中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慧新出庭支持公诉 , 被告人孙中元及其辩护人李佳到庭参加诉讼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孙中元自2011年7月至2019年9月任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金华时代广场分店副总经理 , 在任职期间利用其管理的职务之便 , 以收取商品展示费用(“堆头费”)等名义非法收受该店多家供应商及生产商财物:
1.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 , 被告人孙中元7次收受浙江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款项 , 共计人民币9.69万元 。
2.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 , 被告人孙中元9次收受杭州光明乳业销售有限公司款项 , 共计人民币3.6万元 。
3.2017年6月至2019年1月 , 被告人孙中元4次收受健合(中国)有限公司金华办事处款项 , 共计人民币3万元 。
4.2017年6月至2019年1月 , 被告人孙中元20次收受金华市利嘉龙贸易有限公司款项 , 共计人民币8万元 。
5.2017年5月至2019年8月 , 被告人孙中元14次收受金华庄氏商贸有限公司款项 , 共计人民币10万元 。
6.2017年4月至2019年4月 , 被告人孙中元8次收受金华合众商贸有限公司款项 , 共计人民币9.6万元 。
7.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 , 被告人孙中元9次收受嘉善和诚商贸有限公司款项 , 共计人民币3.47万元 。
8.2017年1月至2019年9月 , 被告人孙中元多次收受杭州源鸿贸易有限公司款项 , 共计人民币3.1万元 。
被告人孙中元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50.46万元 。
针对上述指控 ,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中元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数额较大 , 系坦白 ,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
被告人孙中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
辩护人李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 量刑方面提出:被告人孙中元犯罪情节较轻 , 不具有索贿情节 , 获利少 , 为他人谋取利益较小 , 未对公司管理及声誉等造成严重影响 , 对自身行为认识不足 , 主观恶性较小 , 且被告人系初犯 , 认罪态度好 , 归案后即退赃 , 自愿认罪认罚 , 适用缓刑不会危害社会 , 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孙中元自2011年7月至2019年9月任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金华时代广场分店副总经理 , 在任职期间利用其管理的职务之便 , 以收取商品展示费用(“堆头费”)等名义非法收受该店多家供应商及生产商财物:
1.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 , 被告人孙中元7次收受浙江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9.69万元 。
2.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 , 被告人孙中元9次收受杭州光明乳业销售有限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3.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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