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沃尔玛金华一分店副总收“堆头费”获刑 涉可口可乐、光明乳业等企业( 二 )


3.2017年6月至2019年1月 , 被告人孙中元4次收受健合(中国)有限公司金华办事处款项共计人民币3万元 。
4.2017年6月至2019年1月 , 被告人孙中元20次收受金华市利嘉龙商贸有限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8万元 。
5.2017年5月至2019年8月 , 被告人孙中元14次收受金华市庄氏商贸有限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10万元 。
6.2017年4月至2019年4月 , 被告人孙中元8次收受金华市和众商贸有限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9.6万元 。
7.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 , 被告人孙中元9次收受嘉善和诚商贸有限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3.47万元 。
8.2017年1月至2019年9月 , 被告人孙中元多次收受杭州源鸿贸易有限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3.1万元 。
综上 , 被告人孙中元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50.46万元 。
2019年9月10日 , 被告人孙中元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 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 案发后 , 被告人孙中元家属替孙中元分别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50.46万元 。
被告人孙中元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 , 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 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
上述事实 , 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人口信息、劳动合同书及人事异动信息、供应商协议、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人朱某1、黄某、叶某、占某、孙某1、严某、刘某1、孙某2、邱某、施某、莫某、刘某2、张某、何某、朱某2、徐某的证言、被告人孙中元的供述与辩解等 。 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件 , 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 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
本院认为 , 被告人孙中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数额较大 , 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 本院予以支持 。 被告人孙中元系初犯 , 具有坦白情节 , 自愿认罪认罚 , 案发后已退出赃款 , 予以从轻处罚 。 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中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缓刑三年六个月 。
(缓刑考验期限 , 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追缴违法所得 , 上缴国库 。
(责任编辑:冉笑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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