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少年|广安少年救人溺亡 父亲奔波7年终被认定见义勇为


广安少年|广安少年救人溺亡 父亲奔波7年终被认定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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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黄利强收到四川省高院终审判决 。
10月29日,一封四川省高院终审判决书寄到了广安市广安区石笋镇黄利强家中,省高院终审判决,责令广安区政府60日内确认黄磊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
时隔7年,他终于给儿子黄磊“正名”——7年前,儿子跟同伴一起溺亡,对于死因,现场唯一目击证人先称其是不慎落水,后又改口为救同伴不幸遇难 。
事发后,当地政府一直未认定黄磊有见义勇为行为,但目击者的证言、警方的调查资料,让黄利强坚信儿子是因救人遇难 。为了给儿子申请“见义勇为”,他数次将当地政府诉至省、市两级法院 。
事件
17岁少年是否救人溺亡唯一证人说出两个“真相”
10月30日一大早,黄利强把拍摄的省高院判决书照片发给了亲戚朋友,奔波7年,数次对簿公堂,他终于给儿子“正名” 。
判决书显示,2013年8月18日,广安市广安区石笋镇,17岁少年黄磊跟同伴溺亡 。
“黄磊是去同学柏某家帮忙收谷子,怎么会去洗脚落水淹死?”当时,儿子溺亡的消息对黄利强夫妇来说,犹如晴天霹雳 。
次日,广安市广安区石笋镇派出所工作人员口头通报了事发经过:18日午后,黄磊、柏某以及柏某12岁的表弟刘某,一起去找同学玩,路经千年村黄家拱桥时,黄磊在桥下河塘边洗脚时不慎落水,刘某见状被吓住了,也掉落水中,最后俩人均溺水死亡 。
这件意外溺亡事件,却因现场证人的证言变得不是“意外” 。
柏某是唯一的目击证人,在警方最初讯问时,他称黄磊系不慎溺水死亡,但几个月后却改口称,当天黄磊是因救落水的刘某而溺水身亡 。
黄利强回忆,2013年11月21日,柏某已去了外地,但她在网络空间发表了名为“证明同学黄磊应该获得见义勇为的称号”的日志,详细还原了事发经过,证实黄磊因救人而溺亡 。
警方经过多次调查,出具了一份关于建议确认黄磊见义勇为行为的材料,明确了柏某之前口供隐瞒真相,后因“心中愧疚”,决定为黄磊澄清事实 。
认定
证人说法前后不一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
但警方的这份材料并未得到广安市广安区综治办的认可 。2014年8月,广安区综治办曾给黄利强回复称,前后两次调查,事件经过的陈述均来自唯一现场目击证人柏某,且前后说法截然相反,真实情况无法确定,无法排除对证人的干扰和影响,现有证据无法确定黄磊有见义勇为行为 。
对于广安区综治办的说法,黄利强并不认同 。随后,他将广安区人民政府、广安区综治办起诉到了法院 。广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区政府的决定并无不妥,驳回其诉讼请求 。
“法院依然认为此次溺水事件唯一目击证人柏某的证言前后矛盾 。”广安中院的判决没有将黄利强挫败,他随后又上诉到了省高院 。
2018年7月9日,省高院作出行政判决,认为广安区政府作出的《关于石笋镇村民黄磊溺亡不应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决定》未对相关要件事实进行认定,责令广安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省高院的第一次判决,并没有给事情带来转机 。经过研究,广安区政府再次作出决定,不予确认黄磊见义勇为行为 。
2019年,黄利强第二次将广安区政府起诉到广安市中院,但又败诉了 。
转机
省高院审理认为因救人溺亡存在高度可能性
黄利强知道,想要给儿子申报见义勇为,目击者的证词是核心 。为此,他曾多次寻找柏某,但因其举家迁往外地,始终没有音讯 。
事发后,除了在网络空间发布日志证明黄磊救人行为外,柏某还先后三次接受相关部门调查询问,除第一次因工作人员在年终清理资料时不慎将材料丢失外,在之后两次调查时,柏某都曾陈述:“我从旁边下去,一下就被淹了,在水下我感觉黄磊用手推了一下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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