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震惊!十余年“老鼠仓”,获利上千万!这位知名基金经理被终身“拉黑”( 二 )

王某姣供述 , 自从刘某洁去私募基金工作以后 , 自己就开立了证券账户 , 账户开始由自己操作 , 中间刘某洁操作的多一些 , 2017年年底开始到2018年7月由王某姣操作 。

“我母亲获知我辞职离开公募基金以后 , 于2014年11月开设了个人股票账户并将她的个人资金大部分转入股票账户中 , 用于炒股并委托我共同管理 。 ”刘某洁表示 。
被罚终身禁入
在听证和陈述申辩材料中 , 刘某洁及其代理人提出 , 盈象资管虽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 , 但刘某洁从未参加过投决会 , 也从未听说有开过会 。 公司也未聘请过研究员进行投资研究 , 故不存在“未公开信息” , 刘某洁运用自身经验为王某姣代管账户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 。 刘某洁操作“王某姣”证券账户行为的实质是当时极为常见的私募基金经理代客理财行为 , 刘某洁是为了王某姣的利益对其账户进行管理与操作 , 所得收益全部归王某姣享有 , 不能视作刘某洁的违法所得 , 不应作为处罚及市场禁入的依据 。
但监管部门认为 , 刘某洁的投资决策离不开作为投资经理的职务便利 , 刘某洁的投资决策一旦被基金公司采纳 , 即属于单位财产 , 在公司主动公开前属于“未公开信息” 。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管理费为对价分享信息收益 。 但刘某洁无偿使用该信息 , 损害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 也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

其次 , 刘某洁控制并操作“王某姣”证券账户利用未公开信交易 , “王某姣”证券账户内的趋同交易盈利是刘某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结果 , 两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 刘某洁作为行为人应对其违法行为的结果负责 , 账户内的趋同交易所得均应视为刘某洁的违法所得 , 交易量并非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与案件认定无关 。
最终 , 监管机构决定书认为 , 当事人刘某洁的违法情节严重 。 依据相关法规:对刘某洁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自宣布决定之日起 , 在禁入期间内 , 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 , 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此外 , 在另一份处罚公告里 , 监管机构针对刘某洁在私募任职期间操纵“王某姣”交易股票的行为 , 根据刘某洁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 决定对刘某洁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884.59万元 , 并处以2653.77万元的罚款 。
基金经理|震惊!十余年“老鼠仓”,获利上千万!这位知名基金经理被终身“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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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舰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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