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集团|海天集团营收滞涨负债高 9次环保违规子公司违法经营( 五 )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 伍智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已审结 , 吴某军诉峨眉山海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恢复审理 , 尚未判决 。 峨眉山海天于2015年为该案件计提预计负债617.02万元 。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 吴某军未再对海天集团及峨眉山海天新增提起民事诉讼 , 预计该案对海天集团财务状况不会新增重大不利影响 , 不构成海天集团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

此外 , 2019年12月24日 , 赵某军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判令撤销双方于2016年7月签署的《协议书》 , 判令峨眉山海天归还借款119万元及支付利息、支付违约金118万元 。 2020年1月2日 , 罗某君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判令峨眉山海天归还借款130万元并支付利息、支付违约金26万元 。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 赵某军、罗某君与峨眉山海天借贷纠纷处于诉前调解阶段 。
(二)峨眉山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根据峨眉山海天与峨眉山市国资办签订的特许经营权协议 , 特许经营权包括峨眉山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项目(含异地扩建项目) 。 2012年11月1日峨眉山市污水处理厂资产移交至峨眉山海天 , 由峨眉山海天对峨眉山市污水处理厂进行运营、管理 。 根据峨眉山市人民政府要求 , 峨眉山海天启动了峨眉山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项目异地扩建项目建设 , 峨眉山市城区污水处理厂和景区污水处理厂分别于2015年7月和12月停止运行 , 峨眉山海天异地迁建项目于2016年1月1日投入商业运营 。 峨眉山海天认为其就30年特许经营期限实际支付89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让价款 , 使用峨眉山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资产及实施仅3年零2个月 , 依据公平原则依法应将剩余26年零10个月未摊销的部分予以退还或纳入异地扩建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中予以摊销 。

因双方对停止运营的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出让款存在争议 , 峨眉山海天就与峨眉山市国资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向乐山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 要求峨眉山市国资办退回峨眉山海天购买的峨眉山市污水处理厂项目30年特许经营权出让价款未摊销余额8,068.46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 或将此部分价款计入BOT异地改扩建项目投资总额中 , 在污水处理服务费中计提收回 。 乐山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于2019年5月9日作出裁决:峨眉山市国资办自裁决之日起30日内支付峨眉山海天79,902,222.28元及其资金利息 , 峨眉山海天自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峨眉山市国资办提交200万元维护保函 , 驳回峨眉山海天其他仲裁请求以及峨眉山国资办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 嗣后 , 峨眉山市国资办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并获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 已开庭审理 。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川11民特1号) , 撤销乐山仲裁委员会乐仲案字(2018)第166号仲裁裁决 。

根据《峨眉山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经营协议》 , 峨眉山市国资办根据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的授权 , 授予峨眉山海天享有峨眉山市污水处理厂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 该特许经营权包括异地扩建项目 , 异地扩建中近期10万?/d建成后 , 上述协议签订时存在的污水处理厂在新建厂商业运营后停运并按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的计划时间拆除 。 该项特许经营权的原污水处理厂根据政府的规划已拆除 , 相应污水处理由海天集团的迁扩建项目运营 。 根据《审计报告》 , 公司对该宗特许经营权仍按无形资产核算 , 按原授予的期限直线摊销 , 综合考虑地方政府发债利率、公司长期借款利率及公司当前取得PPP项目的通常收益率 , 使用6%折现率和项目整体的预测现金流进行了减值测试 , 测试后无减值 。
(三)海天集团诉西藏藏青工业园兴源燃气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案

西藏源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享有藏青工业园区范围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 , 2017年4月28日 , 海天集团(甲方)与西藏藏青工业园兴源燃气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书》 , 海天集团同意向乙方支付800万元作为向乙方购买其所持西藏源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40%股权的诚意金 , 如在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5月27日期间双方未完成股权交割 , 乙方应按约定返还海天集团诚意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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