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养老院悲剧:九旬老人打死另一名九旬老人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加快
老年服务业也迅速发展
托老所、养老院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但近年来发生在养老机构里的悲剧
却也屡见不鲜
不久前 ,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发生在养老院里的生命权纠纷 。 九旬老人在养老院内被其他精神异常的老人打死 , 这起悲剧到底是谁之过?
养老院|养老院悲剧:九旬老人打死另一名九旬老人
本文插图

图:视觉中国
老人在养老院内被室友殴打致死
张大爷九十多岁 , 儿孙满堂 , 只是儿孙们工作生活实在太忙 , 没法细致照顾老人 , 于是 , 2018年 , 大伙儿经过一番商量 , 决定将张大爷送到仙居某养老院托养、护理 。 张大爷在养老院一直相安无事 , 子女们也隔三差五去探望 , 也算是安享晚年 。
但入住不到一年 , 不幸的事情发生了 。 2019年7月的一个中午 , 张大爷在养老院自己的房间内遭秦大爷殴打 , 被发现送至医院 , 经抢救无效死亡 。
秦大爷是与张大爷同住的室友 , 也已91岁 , 刚入住养老院一个星期 。 当天 , 他拿起其他老人留在房内的拐杖无故殴打了张大爷 。 案发后 , 经公安机关鉴定 , 秦大爷患血管性痴呆 , 属无刑事责任能力 。 事发后不久 , 秦大爷也患病去世了 。
家属索赔 , 两方互相推卸责任
张大爷家属:
秦大爷的故意伤害行为和养老院疏于管理、严重失职是导致张大爷死亡的直接原因 , 一纸诉状将秦大爷子女及养老院告到了法院 , 要求两方赔偿经济损失40余万元 。
秦大爷的子女:
他们虽然对父亲具有赡养义务 , 但并非张大爷死亡的直接侵权人 , 而且父亲已经托养给养老院 , 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养老院作为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养老机构 , 事发一段时间后才有工作人员赶到现场 , 如果能及时发现制止 , 张大爷就可能不会死亡 , 这是属于养老院的管理疏漏 , 故应由养老院承担赔偿责任 。
养老院:
他们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有护工定时巡查、视频监控等 , 事发当天也在第一时间报警、叫救护车 , 已尽到全部注意义务 。 而且 , 秦大爷入住时 , 双方还签订了“乙方在院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所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的豁免条款 。 张大爷的死亡结果是秦大爷的加害行为所导致 , 养老院并非共同加害行为人 , 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
双方都在相互推诿 , 考虑本案如果简单下判 , 双方可能都会不服气 , 于是承办法官联系有关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 共同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 。
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秦大爷子女赔偿张大爷家属12.3万元 , 养老院在已垫付3000元医药费外 , 再赔偿6.7万元 。
法官说法:
打人者子女和养老院均有责任
本案中 , 虽然秦大爷的民事行为能力未经鉴定 , 但综合公安机关鉴定及现有证据 , 可以认定秦大爷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秦大爷的子女是其监护人 。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监护人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责任是法定责任 。 也就是说 , 只要被监护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 , 监护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 不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 。
因此 , 本案中秦大爷在养老院托养并不能免除其子女的监护责任 , 秦大爷的加害行为是张大爷死亡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 应承担主要责任 , 该责任由其有监护能力的成年子女承担 。
从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证实:
秦大爷打人所使用的拐杖是其他老人遗留在房内的 , 养老院作为管理人 , 对可能具有一定危害性的拐杖没有尽到及时清理义务 。 在张大爷基本丧失自理能力的情况下 , 没有采取与其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护理措施 , 在张大爷被打伤间隔时间较长后才发现 , 最终导致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
因此 , 养老院没有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 应对张大爷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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