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缺陷”案件判决结果差异较大 相关立法亟待完善

完善立法减少“出生缺陷”纠纷
产前诊断失误引发出生缺陷诉讼 立法缺失导致判决结果差异较大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 , 出生缺陷诉讼在我国越来越多 。 在胎儿出生后发现患有先天性疾病或者死亡时 , 不少公民选择诉诸法院 , 要求存在产前诊断失误的医院方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责任
●近年来 , 产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逐渐增多 , 但医患双方对于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认知差距较大 。 由于现行立法尚未对此有明确规定 , 导致审判实务上做法不一 。 即使采取同一法律救济方式 , 各地法院在损害赔偿范围和数额上也有很大的差异
●应当进一步完善产前诊断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损害责任的成立、承担责任的判断标准等相关规定 。 此外 , 针对我国尚没有出生缺陷统一赔偿标准 , 应当尽快通过立法确定出生缺陷损害赔偿的范围 , 以规范法官司法裁量权
□ 本报采访人员王 阳
□ 本报见习采访人员 白楚玄
9月7日 , 湖北荆州的常女士足月临产被送至医院 , 新生儿出生后发生严重窒息导致肺出血 , 抢救半小时后 , 经转院抢救无效死亡 。 据常女士介绍 , 医生说新生儿存在先天性疾病 , 而她在临产前的B超及胎心音等产检一切正常 。
早在2011年 , 广东佛山一孕妇9次产检 , 其中4次B超均未能检出胎儿畸形 , 出生前7小时被告知胎儿无左脚 。 在孩子出生3个月后 , 其父母以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 。
采访中 , 有专家告诉《法治日报》采访人员 , 每个家庭对新生儿的降临都充满期待 , 但如果出生后发现胎儿伴随先天性疾病甚至因病死亡 , 无疑将是一次沉重的打击 。 发生不幸后 , 不少人会选择诉诸法院 , 近年来产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数量增长较多 , 在医疗纠纷中也占据很大的比例 。 目前 , 我国这类案件逐渐增多 , 但医患双方对于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认知差距较大 。 由于现行立法尚未对此有明确规定 , 各地审判实务上做法不一 。 即使采取同一法律救济方式 , 各地法院在损害赔偿范围和数额上也有很大的差异 。 因此 , 立法机构应尽快完善因出生缺陷引发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产前检查起步较晚
胎儿缺陷检出率低
出生缺陷 , 又称出生不当、出生错误 , 是指因产检医生诊断过失或通知过失导致先天残疾孩子的出生 。
相关资料显示 , 我国是出生缺陷高发国家之一 , 平均每30秒就有一名缺陷儿出生 , 每年有80万至120万名缺陷儿出生 。 其中 , 除20%至30%患儿经早期诊断和治疗可以获得较好生活质量外 , 30%至40%患儿在出生后死亡 , 约40%将成为终生残疾 。 这意味着 , 每年将有数十万个家庭被卷入终生痛苦的漩涡中 。
2005年 , 我国将9月12日定为中国预防出生缺陷日 。
【|“出生缺陷”案件判决结果差异较大 相关立法亟待完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又称产前诊断 , 即通常所称的“产检” , 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 包括相应筛查 。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技术服务 。 产前筛查技术项目包括孕妇外周血生化免疫筛查、胎儿体表及重要脏器的超声筛查和相关的产前咨询 。
产前诊断在我国开始较晚 。 上个世纪90年代 , 我国才开始增加产前诊断项目 , 逐步引进国外数据库和风险值计算软件 。 2002年12月13日 , 原卫生部公布《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此后 , 我国产前诊断逐步规范发展 。
母婴保健法第十四条规定 ,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也规定 , 产前诊断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主要事项之一 。
2019年12月25日 ,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 , 从主要职责、设置要求、人员能力、房屋与场地、设备配置、规章制度、质量控制等方面 , 对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提出明确要求 。
《中国妇幼健康事业发展报告(2019)》显示 , 全国产前检查率稳步提高 , 由1996年的83.7%上升到2018年的96.6% , 农村从80.6%上升到95.8% 。 2003至2014年 , 全国婴儿出生窒息死亡率、新生儿因出生窒息24小时内死亡率和因出生窒息7天内死亡率下降幅度分别达到75.1%、81.3%和76.9% 。 新生儿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从1991年的33.1‰、50.2‰和61.0‰ , 下降至2018年的3.9‰、6.1‰和8.4‰ , 分别下降了88.2%、87.8%和86.2% 。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全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方案》明确提出 , 要构建覆盖城乡居民 , 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个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 , 为群众提供公平可及、优质高效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 。
目前 , 通过产前诊断来防止出生缺陷 , 确保健康婴儿出生已经成为普遍共识 。 但是 , 由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的不同 , 我国各地区医院所开展的产前诊断项目有所区别 。 也就是说 , 目前可以通过产前诊断技术进行产前诊断的遗传性疾病或先天缺陷是很少的 。
有数据显示 , 现在已经发现的单基因遗传病有数千种 , 但能用产前诊断方法检测疾病的还远不足10% , 每年仍然有许多婴儿患有先天性疾病或者出生后死亡的事件发生 。
院方医疗过错行为
侵犯患者合法权利
妇女儿童健康是全民健康的基石 , 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 , 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
近年来 , 伴随着公民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 , 医疗纠纷呈现大幅度上升的态势 。 据卫生主管部门的不完全统计 , 产科的纠纷几乎占到医疗纠纷的40%至50% 。
随着科技发展及社会伦理观念变迁 , 我国与胎儿畸形相关的纠纷和诉讼呈明显上升趋势 。 据了解 , 侵权责任法已经引入出生缺陷的概念 , 并确认了出生缺陷的损害赔偿责任 。 相关侵权行为侵害的是患者获得适当产前保健服务的合法权益 , 由此产生了一系列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
刘俊豪系刘士坤、赵娟夫妻之子 。 2018年7月10日起 , 赵娟开始在新密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产前检查 , 产前各项检查院方均告知刘士坤、赵娟胎儿正常 。 2019年2月14日 , 赵娟产下一男婴 , 诊断为可疑青光眼 。 随后 , 刘士坤、赵娟、刘俊豪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根据母婴保健法以及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 医生在为孕妇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 , 应当履行产前诊断的义务、告知义务和提出医学意见的义务 。 本案中 , 由于新密市妇幼保健院的过失行为 , 未能履行这些法定的注意义务 , 致使刘士坤、赵娟丧失了本可以及时终止妊娠的机会 , 新密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侵犯了原告刘士坤、赵娟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 。
今年7月28日 , 新密市法院一审判决 , 新密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刘士坤、赵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30多万元 。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表示 , 当前 , 社会产前检查需求的不断扩充和对产前检查质量要求的大幅提升 , 公众对于产前诊断的期望值较高 , 但由于产前诊断受技术的限制 , 不可能对所有胎儿疾病都能检出 。 在发生纠纷后 , 医患双方对于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认知差距较大 。
广东某孕妇自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 , 先后9次到佛山市某妇幼保健院进行产前系统检查 , 其中4次是B超检查 。 直至2010年4月12日临产前 , 医院对患者进行B超检查时才发现“单侧下肢小腿发育不良足底部缺失” 。 因为产妇临盆在即 , 患者选择生产 , 婴儿出生后果然“左足缺如” 。 该孕妇及家人认为医院在诊疗中存在过错 , 于是诉至法院 。
最后 , 佛山某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 判决医院承担20%赔偿责任 , 赔付患者各项损失合计11万余元 。
该案件主审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首先 , 患者进行孕期检查的目的 , 是为了了解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 , 以便采取合理的孕期保健措施或者决定是否终止妊娠 , 患者对胎儿情况有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 。 其次 , 医院存在对胎儿可能出现的肢体远端缺如的情况未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医疗过错行为 , 客观上侵犯了胎儿出生前父母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 。 第三 , 婴儿的左足缺如是自身发育异常所致 , 并非医院的过错直接造成的 , 医院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
武汉律师陈勇认为 , 上述案件所涉及医院的义务为告知义务 , 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 ,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 。 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 , 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 。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 , 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 “在这个医患关系紧张的时代 , 妇产科医师在为患者服务的同时 , 一定要及时耐心与患者沟通 , 重要的告知事项应保留书面文字记录 。 ”
出生缺陷案件频发
判决结果差异较大
近年来 ,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 , “出生缺陷”诉讼在我国越来越多 。 在胎儿出生后患有先天性疾病或者死亡 , 不少公民选择诉诸法院 , 要求存在产前诊断失误的医方承当相应的医疗损害责任 。
《法治日报》采访人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产前诊断”“医疗损害”为关键词进行检索 , 2018年的基层法院一审案件有335起 , 2019年的基层法院一审案件有329起 , 2020年至今的基层法院一审案件有83起 。
胎儿出生后如果发现伴随先天性疾病甚至因病死亡 , 对于每个家庭来说 , 都是一次沉重的打击 。 由于现行立法尚未对此有明确规定 , 审判实务上做法不一 。 对于出生缺陷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 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肯定 。 但是频繁发生的出生缺陷案件 , 不同的法官对于同一案由的案件 , 判决结果也存在较大差异 。
近日 , 《法治日报》采访人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输入“出生缺陷”“出生错误”“出生不当”三个关键词 , 并分别在检索结果中使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由查询 。 查询的结果显示 , 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的案件不足10%;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的案件超过70%以上 。
2015年2月4日 , 黄小然在广东省连平县妇幼保健院进行三维/四维彩色超声产前检查 , 检查报告单中描述所见的内容显示胎儿未发现异常 , 但黄小然于5月5日产下的女婴却右耳畸形且无外耳道 。 黄小然认为 , 医务人员进行四维超声检查时 , 未予以特别注意 , 违反诊断常规 , 未能及时检查出胎儿存在右耳畸形且无外耳道 , 导致黄小然丧失了知情权及对畸形胎儿终止妊娠的选择权 , 故具状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 法院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立案 。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意见为 , 患儿的耳廓畸形及外耳道闭锁属于先天性畸形 , 与遗传因素和环境因素有关 。 连平县妇幼保健院存在告知不详的不足 , 但其不足与患儿的畸形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 。 据此 ,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黄小然的赔偿请求 。
黄小然不服提出上诉 。 2017年3月14日 ,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黄小然的上诉请求 。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运书认为 , 出生缺陷问题之所以复杂 , 不仅表现在法律层面 , 还涉及道德、伦理甚至哲学问题 。 除此之处 , 公共政策的考量也显得非常重要 。 “仅考虑过错因素 , 并不能做好胎儿父母和医方之间的平衡 。 因此 , 应当更多地采用比例原则 , 按照比例让胎儿父母和医方分别承担责任 。 ”
今年8月14日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罗耀阳、林壬与南部战区空军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
庭审中 , 罗耀阳、林壬声称 , 医院在对罗耀阳产检过程中 , 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 未能及时发现患儿罹患先天性心脏病 , 侵犯了罗耀阳、林壬的“优生优育选择权”“知情选择权”等权利 。
医院辩称 , 对于本案所涉及的患儿先心病 , 不属于医方所行使的产前筛查所必须查出的疾病范围 。 患儿所患的先天性心脏病 , 不属于卫生部要求必检的六项重大畸形 。 此外 , 患儿所患的先天性心脏病也跟医方的诊疗无因果关系 。
一审法院认为 , 医院在产前超声检查通知同意告知书的告知内容不明确、不充分 , 没有进行Ⅲ级产前超声检查 , 存在过错 。 但考虑涉案胎儿大血管畸形经产前超声检查诊断在技术上存在一定难度 , 且医学是一门专门性的自然科学 , 很多医学问题尚处于反复探索和验证之中 , 远不能穷尽一切医学真理 , 产前检查虽在现代临床医学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 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 故结合鉴定意见 , 一审法院认定过错行为对罗耀阳、林壬权利侵害的关联度为50% 。 据此 , 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支付赔偿款6万余元 。
罗耀阳、林壬不服提出上诉 , 被二审法院判决驳回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郭泽强告诉《法治日报》采访人员 , 相对于医生 , 胎儿父母毫无专业经验可言 , 不得不高度倚赖医生的检测技术和医院的检测设备 。 他们属于弱势群体 , 需要法律给予特别保护 。 在出生缺陷案件中 , 由于先天性残障孩子的出生 , 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 。 责令有过失的医院对于孩子父母作出适当的赔偿可以缓解父母的经济压力 , 有利于孩子的继续治疗 , 也符合公平正义的精神 。
郭泽强说 , 对于大多缺乏专业医学知识的法官 , 在审理案件时为保证判决结果的客观公正 , 国家应当进一步完善产前诊断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损害责任的成立、承担责任的判断标准等相关规定 。 此外 , 针对我国尚没有出生缺陷统一赔偿标准 , 应当尽快通过立法确定出生缺陷损害赔偿的范围 , 规范法官司法裁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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