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卖银行卡、手机卡,会坐牢?网吧监管不力,也会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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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花500元购买你一张银行卡 ,
你会不会卖?
有人花1000元雇你去办理两张银行卡和一张手机卡 , 你会不会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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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办理银行卡、办理手机卡都不需要花钱 , 很多人会想 , 这不是一本万利的买卖吗?和天上掉馅饼有啥区别啊?不会是陷阱吧?可是转念一想只要我不往我卖出去的卡里存钱 , 又能损失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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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检察官郑重提示:
你可能不仅会损失金钱 , 还可能丧失自由!
2015年11月1日 ,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 , 为了严厉打击信息网络犯罪 , 一个新的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诞生 , 这个罪名是什么意思?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 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 情节严重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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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19年11月以来 , 被告人郭某某在微信群内看到他人收购银行卡的信息 , 遂将自己名下的3张银行卡以及张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3张银行卡、文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4张银行卡及对应的U盾、手机卡、开卡人信息售卖于他人 , 后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 。 经查 , 经郭某某贩卖的7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160余万元 。 2019年11月至12月 , 申某某、曾某某等10人被他人以网上投资、申请贷款需要交纳保证金、手续费等费用的方式骗取钱款 , 共近50万元转入郭某某贩卖的7张银行卡账户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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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监管|卖银行卡、手机卡,会坐牢?网吧监管不力,也会担刑责?】
曾某某、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27日 , 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在陈某某家中开设“黑网吧” , 对上网人员不进行任何登记 , 无人在场管理、不使用任何视频监控管理设备、提供上网方式明显异常 , 网吧客户机均采用“无盘工作”方式 , 逃避监管 , 规避调查 。 2019年9月27日被害人刘某某被他人在曾某某、陈某某所开的“黑网吧”内使用QQ号登陆实施诈骗人民币3万余元 , 并在网吧服务器电脑主机内发现其他涉诈犯罪线索的文件 。
在审理期间 , 二被告人主动补偿被害人刘某某17000元 , 被害人刘某某对二被告人不再追索 , 并表示谅解 。 法院最终认定 , 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而为其提供帮助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 并各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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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官 提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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