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意料之外!3亿人命运改变 楼市大变局来了?( 二 )
而房屋下面的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 , 所以个人只拥有宅基地使用权 , 大家知道 , 这个东西不能算作遗产 , 那么也就谈不上“继承”二字 。
那么矛盾的点来了 , 我国物权法里有“房地一体原则” , 简单来讲就是“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 地上的房屋和地下的土地是浑然一体的 。
要我说 , 这样的“原则”非常务实高效 , 如果分的太清楚会给整个社会带来不必要的效率、经济损耗 。
那么问题究竟在哪里 , 关键就在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 是局限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对其土地所享有的占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大家注意 , 是局限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农民集体 , 这是关键点 。 通俗点说 , “继承”农村宅基地 , 很讲究“身份认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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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出发 , 之前农村宅基地的继承处置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 , 如果继承人属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农民集体” , 并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 那“身份”就对了 , 可以“继承” 。
第二 , 如果继承人的“身份”不符合当地的宅基地申请条件 , 那么又有两个选择:
①把宅基地卖给当地“身份对的”村民;
②不愿意卖?可以 , 但该房屋不得翻新、改建、扩建 , 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后 , 宅基地将由集体收回 。
大家想想 , 第二种情况的第二种选择 , 实际上就是一种“房地分离的权衡”——房子还是你的 , 但不准修缮 , 等到房子不能居住了 , 土地还是集体的 。
很难说这样的处理方法是对是错 , 立场不同 , 看法也会不同 , 这里不讨论对错 。 不过 , 这也能看出目前“小产权”房的尴尬之处——交易只能藏在水面下 。
说回正题 , 实际上 , 以上所有讨论的“继承使用权” , 其实只是有条件的使用 。
而此次自然资源部的“明确” , 放宽了宅基地“身份认同”的范围 , 但大概率还是有条件的使用 。
为什么?因为如果是无限制的放开 , 那农村宅基地就变得与普通商品房的土地无异 , 土地性质的问题可马虎不得 , 它牵扯太多了 。
除非 , 这是高层有意打通“国有土地”与“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壁垒 , 这会导致两个后果 , 第一 , 楼市再入一针强心剂 , 一夜之间可以盘活的土地存量变多了 , 开发商会开心的蹦三蹦 。
第二 , 存量巨大的“小产权房”就此迎来转正的曙光 , 广州和深圳那连成片的小产权也会为之疯狂 。
以上两种情况 , 绝对是与目前施行的楼市政策相违背的 。
最后 , 总结一下 , 自然资源部的“明确” , 确实是个好事情 , 但绝对不是全面放开宅基地使用的信号 , 城镇户口继承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 , 大概率还是施行上面所说的“房地分离的权衡” 。
事实上从目前来看 , 宅基地上的房子究竟能不能进行翻修 , 各个“集体”没有统一规定 , 建议符合条件 , 且有需要的读者赶紧询问清楚 。
【宅基地使用权|意料之外!3亿人命运改变 楼市大变局来了?】如果当地的最终结果确实是“房地分离的权衡” , 怎么办?办法是 , 赶紧在父母祖辈在世时 , 翻修加固地上房屋 , 再去聆讯下一步的高层动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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