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 二 )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 又称交通事故社会保障法体系 , 是指以实现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效救济为目的,以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为主要方式 , 以社会救助责任为主、个人道义责任为辅的多元化补偿制度 。 它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为完善我国交通事故救济机制建立的一项新制度 , 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 , 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依照侵权人担责法则和交强险制度得到赔偿时 , 可以通过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 , 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 又称疾病和意外伤害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 是指以实现对参保人员有效救济为目的 , 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或先行支付参保人员因疾病、遭受工伤和其他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制度 。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 其中 , 与交通事故医疗费用有关的是意外伤害医疗费先行支付制度 , 它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建立的一项新制度 。 该制度又称基本医疗保险追偿权制度 , 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对侵权第三人造成的参保人员人身损害 , 其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侵权第三人负担 , 侵权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侵权第三人的 , 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 , 享有向侵权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
【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总之 , 我国现阶段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制度 , 主要是以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归责原则为基础 , 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为主要方式 , 以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补充 , 侵权责任法、机动车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共同参与、共同发生作用的救济体系 。 在事故责任承担上 , 按照法定归责原则来确定;在损害赔偿方式上 , 主要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来实现;在社会救助方面 , 切实落实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国家补偿制度及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障制度 。 毋庸置疑 , 只有交通事故救济领域的四驾马车并驾齐驱相辅相成、共同发挥作用 , 构成完整的交通事故救济多元化机制及其运作模式 , 才能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 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救济机制才更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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