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服,如何救济?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 , 如何进行索赔是受害当事人最为关系的问题之一 。 处理索赔事宜 , 除了依据法律规定进行逐项的费用金额核算外 , 尚必须确定是否有权要求对方进行赔偿、以及全赔或者部分赔偿 。
确认是全部赔偿己方损失还是部分赔偿 , 自行承担其余部分的依据是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 在当事人对认定结论均无异议的情形中 , 只需要进一步协商或者通过提起诉讼确定金额 。
假如当事人对认定结论有异议 , 认为认定的己方责任过重的 , 就会面临如何才能“重新认定”的疑问 。 因此 , 必须了解相关的法律规范 , 事临当前时才可及时的去应对 , 把握救济的机会 。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授予的职权作出的法定文书 。 认定书依法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
道路交通事故|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服,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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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生活中 , 直接影响事故当事人权益的场景是:保险公司要依据认定书作为是否理赔以及理赔金额的依据;涉及民事诉讼的 , 法院以认定书结论作为裁判依据;在造成人员死亡、多人重伤、巨额经济损失等情形下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责任 , 认定书亦是公检法部门作出立案决定、判决的直接依据 。
交通事故认定书会记录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 。
在2017年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详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 具体项目包括: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经过介绍;事故调查中调取的证据;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及责任 , 如属于意外的亦写清意外的原因;做出认定的部门名称和日期;具体办理的交通警察的签章以及处理部门的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
【道路交通事故|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服,如何救济?】对于当事人来说 , 应当仔细核对的应当是证据和形成原因分析 , 过错认定三部分 , 上述三部分是划分责任的最直接依据 。
能否申请“重新认定”?
既然是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 , 有没有可能向交警部门提出申请 , 要求重新认定呢?
在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制度中 , 可以再次申请认定 。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 , 可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 。 复核部门根据情况作出维持 , 或者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结论 。
需要额外注意的是:
申请复核的期限为三日 , 逾期递交申请的 , 权利即丧失;申请复核的机会只有一次 , 对重新作出的认定结论还不服的 , 不能再二次申请复核;申请复核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可以递交给原认定部门 , 也可以直接递交给认定部门的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 能否向法院起诉?
在诉讼类型中有一类是行政诉讼 , 即俗话说的“民告官” 。 但对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的行为 , 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处理 。
那么 , 如果因为不了解规定错过了复核申请期限 , 亦或虽然申请了复核 , 最终得到了维持的结论 , 是不是就没有任何救济途径了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事故责任书诉讼地位的描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 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 , 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交通事故认定书自然取得法院的认可 , 具有法定证据效力 。 同时 , 事故认定书可以在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因存在相反证据而被推翻 。 依据该条的解释 , 虽然不能单独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以交管部门为被告要求法院重新认定责任 , 但是可以在因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中提供证据质疑认定书 , 法院有权依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反证据不采纳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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