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二 )


十四、将第六章的章名修改为“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
十五、增加一条 , 作为第四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 , 加强专利公共服务 , 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 ”
十六、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五十条:“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 , 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 ,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 实行开放许可 。 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 , 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 , 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 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 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 , 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 ”
十七、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 , 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 , 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 , 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 , 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 , 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 ”
十八、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 ,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 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十九、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六条 , 将第二款修改为:“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 , 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 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 ”
二十、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八条 , 修改为:“假冒专利的 , 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 , 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 , 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 , 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二十一、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九条 , 修改为:“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 , 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 ,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 , 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 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 , 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 , 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 不得拒绝、阻挠 。 ”
二十二、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七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
二十三、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一条 , 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 , 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 对故意侵犯专利权 , 情节严重的 , 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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