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官方式样,加处罚款的表述有风险( 三 )


第二个观点 , 加处罚款应该作出决定 。
《行政处罚法》对加处罚款有规定 , 但在具体案件中还是要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 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关加处罚款的表述没有具体内容 , 只是个“警示性告知” 。 法院强制执行的应该是“行政决定” , 而不是告知 。
第三个观点 , 加处罚款应单独作出决定书 。
加处罚款是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 所以 , 行政机关给予加处罚款 , 应当在当事人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前提下 , 再按照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要求 , 另行制作《加处罚款决定书》 。 根据正当程序原则 , 作出加处罚款决定前应告知陈述申辩权 , 决定后应告知救济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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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处罚款的依据
我们来重温一下实施“加处罚款”的法律依据和有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 ,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
第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 , 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
第九条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 , 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加收罚款 。
当事人对加收罚款有异议的 , 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收的罚款 , 再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
《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办函1997182号)
四、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 , 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加收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 , 代收机构不得自行加收罚款 。
五、《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含义是:
(1)代收机构只负责代收事宜 , 当事人对加收罚款有异议的 , 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解决 , 不应当向代收机构交涉;
(2)申请复议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 当事人应当先缴纳罚款和所加收的罚款;
(3)加处的罚款从属于先前已处的罚款 , 当事人只对加收罚款有异议的 , 应当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 当事人对先前已处的罚款和加收的罚款都有异议的 , 按照“加罚从属本罚”的原则 , 依法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 , 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 , 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 , 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 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但是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经催告仍不履行的 , 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 , 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 ,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 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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