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官方式样,加处罚款的表述有风险


行政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生效罚款决定的 ,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这就是《行政处罚法》普遍授权的“加处罚款” 。
但是 , 对于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 这个加处罚款决定的执行 , 却是有许多争议 。
【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官方式样,加处罚款的表述有风险】1
还是先看案例
部分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及加处罚款决定时认为:“加处罚款”必须单独作出加处罚款决定 , 否则不准予执行 。 我们来看一些涉及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申请的裁定书(均来自裁判文书网) 。
案例1:大方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李某某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
案号:(2020)黔0521行审37号
李某某因未取得营运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大方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方运罚20193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李某某罚款3万元 。 李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 也未缴纳罚款 。 2020年3月5日 , 申请执行人向大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2020年3月12日 , 法院裁定: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方运罚2019300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
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方运罚20193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 ,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 符合法定程序 。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 又未主动履行处罚决定内容 , 并经催告仍未缴纳罚款后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逾期缴纳加处罚款30000.00元的请求事项 , 并不属于其处罚内容 , 而是其处罚内容中的履行方式 , 属于执行罚的性质 , 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 本院不予审查 。
案例2: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运输管理所、赵某某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
案号:(2020)吉0721行审4号
因赵某某非法经营 , 2019年4月8日 , 前郭县运管所稽查人员作出吉前运罚[2019]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赵某某罚款叁万元 , 并告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又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 2020年1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叁万元、逾期加处罚款叁万元 。
1月16日 , 法院裁定:对“罚款叁万元”准予强制执行;对“加处罚款叁万元”不准予强制执行 。
本院经审查认为 , (一)吉前运罚[2019]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责令被执行人停止违法行为 , 并处罚款正确 。 (二)前郭县运管所作出吉前运罚[2019]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 ,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 告知了被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 向其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 , 程序合法 。 (三)加处罚款是独立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 行政机关对加处罚款 ,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 , 另行作出行政决定 , 方具有可执行性 。
案例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森通电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
案号:(2019)豫0802行审19号
2018年12月19日 , 江苏森通电梯有限公司因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要求 , 被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豫焦)质监罚决字[2018]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罚款3万元 。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 , 申请执行人申请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9年8月19日 , 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内容 , 即罚款3万元;不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加处罚款 , 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警示告知内容 。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的(豫焦)质监罚决字[2018]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事实清楚 , 证据充分 , 适用法律正确 , 符合准予强制执行的条件 。 但关于其申请强制执行的加处罚款部分 , 本院认为 , 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加处罚款的表述 , 属于一种警示性告知内容 , 告知当事人如果不按期缴纳罚款 , 行政机关将会采取加处罚款的强制措施 , 因此行政机关如果要采取加处罚款 ,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就加处罚款依法作出决定 。 本案中 , 申请执行人只是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 并没有作出加处罚款的决定 , 所以对加处罚款部分依法应不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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