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罚款|提倡:文明养犬从你我做起

《文明养犬倡议书》
广大市民朋友们: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县养犬人员也在增多。犬是人类忠实的朋友,但一些不文明的养犬行为,也带来了犬吠扰民、意外伤害、污染环境、恶意弃犬、流浪犬扰民等现象。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城区环境,我们提出倡议:从你我做起,从身边养犬小事做起,自觉自律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做一个文明、自律、尽责的养犬人。
01
文明养犬 公安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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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装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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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整治城区流浪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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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开展文明养狗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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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击各类不文明养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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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未按规定栓养或者圈养犬只,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的,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组织捕杀,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 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履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
(三) 养犬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整改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 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流浪犬、无人牵引的犬只和未悬挂养犬登记证、免疫标志的犬只,均视为无主犬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收容处置。
(七) 禁止无证销售犬只,或者超范围从事犬类经营。
(八) 养犬人有其他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九) 凡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声明:所有流浪犬只均移交爱狗协会妥善处置) 信息来源:治安大队
【 下罚款|提倡:文明养犬从你我做起】编辑:罗洁|责编:李祎|审发:解明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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