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天弘激光违规实控人夫妇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西部证券( 三 )


【公司|天弘激光违规实控人夫妇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西部证券】郑丽军 , 女 , 1966年6月出生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
刘丽 , 女 , 1984年3月出生 , 天弘激光董事会秘书 。
经查明 , 天弘激光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年2月 , 天弘激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朝龙所持公司全部股份14,689,240股(占公司总股本20.31%)、郑丽军所持公司全部股份4,711,800股(占公司总股本6.52%)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 , 冻结期限自2020年2月24日至2023年2月23日 。 前述冻结股份如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补充披露 。
2020年6月 , 天弘激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朝龙所持公司全部股份14,689,240(占公司总股本20.31%)、郑丽军所持公司全部股份4,711,800股(占公司总股本6.52%)、一致行动人郭金萍所持公司全部股份3,18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4.40%)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20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8日 。 前述冻结股份如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补充披露 。
以上天弘激光股东所持挂牌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司法冻结 , 未及时披露 ,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 被冻结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金朝龙 , 被冻结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郑丽军未及时将司法冻结情况及时告知并协助披露 ,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 。 公司董事会秘书刘丽未及时披露司法冻结信息 , 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 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天弘激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
对金朝龙、郑丽军、刘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 否则 ,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
对于上述惩戒 ,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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