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门户|悲剧!梅州一男子钓鱼竿触碰高压线,触电身亡!( 二 )
法律告诉你——
《电力法》第60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 , 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 , 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
【五华门户|悲剧!梅州一男子钓鱼竿触碰高压线,触电身亡!】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 , 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B案例 高压线下钓鱼 不幸触电身亡
去年6月9日 , 22岁的金华人黄某在一池塘钓鱼时 , 鱼竿不慎碰到高压电线 , 不幸触电身亡 。
黄某系即将毕业的大学生 。 当时 , 他和同学聚会 , 有同学提议到池塘钓鱼 , 众人欣然前往 。 黄某一行人来到池塘钓鱼时 , 边上6米开外就有一块供电部门设立的禁止钓鱼的警示牌 , 可当时警示牌正面向上翻倒在池塘边的草堆里 。 鱼塘主发现黄某一行在钓鱼后 , 曾告诉他们当心高压电线 , 不要在高压线下钓鱼 。 同学们听从了鱼塘主的建议 , 到附近的鱼塘继续钓 。
可是 , 几名同学在傍晚时候又折返了回来 , 继续在该鱼塘钓鱼直至晚上7点 , 黄某正是其中之一 。 当晚7点 , 同学们已经陆续离开鱼塘 , 在黄某向同学归还鱼竿时 , 他手中的鱼竿不慎碰到了高压电线 , 最终因触电死亡 。
案件评析
钓鱼者自负后果 供电公司可免责
黄某在黑夜中扛着鱼竿欲回 , 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扛着过长碳素鱼竿在光线不好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 是非常危险的 , 且会危及到电力设施的安全 。 而他实施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 导致其死亡 , 其损失应当自负 。
而鱼塘主明知场内有高压线 , 虽设置有高压警示牌 , 但未在高压线下设置安全防范措施 , 应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 。
本案中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线符合法律规定 , 不存在技术违规操作问题 , 且专门设置了警示牌以告诫高压线下钓鱼危险 , 且受害人行为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 因此供电公司可以免责 。
法律告诉你——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 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㈠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㈡向导线抛掷物体;
㈢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
(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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